
凤阳县大庙镇人民政府
大政字〔2017〕43号
关于印发《大庙镇石英砂生产加工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大庙地区石英砂加工生产,切实解决石英砂行业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制定以下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阳县大庙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
大庙镇石英砂生产加工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治理、多管齐下;堵疏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指导、规范提升”的原则,通过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措施,全面推进大庙地区石英砂行业污染环境整治,石英砂行业产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石英砂行业步入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0日至3月31日)。制定大庙镇石英砂加工生产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对大庙地区石英砂行业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实行“一企一档”分类管理。
(二)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开展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向企业发放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手册、《致石英砂企业主的一封信》、明白纸、短信、微信及网络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石英砂企业主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是企业的生命线,努力提高企业对开展环境整治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的认识。
(三)组织实施阶段(4月16日至6月30日)。全面推进大庙地区石英砂行业环境整治工作,企业制定环保整改方案,并报环保局和大庙镇备案,环保局对石英砂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整治进行技术指导,明确整改标准和时限。整改完成后,环保局和大庙镇组织验收,做到完成一家,验收一家。
(四)关停取缔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对在6月30日前未完成整改、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到期未完成整治的企业报经县政府按照“吊销执照、停水停电、拆除设施、移走原料”的原则,依法关闭、取缔。
三、整治范围和要求
(一)整治范围:大庙地区范围内所有石英砂湿法、干法、烘干生产加工企业、矿山开采企业。
(二)整治要求:
1、石英砂湿法生产加工企业:
(1)建设与产能相适应的密闭式原料库和成品库,不得露天堆放,暂无原料库的企业原料堆放场必须采取覆盖和安装喷淋设施抑尘;
(2)采取机械或自动喂料,输送带必须封闭,喂料口安装喷淋,并采取一定的降尘、抑尘措施;
(3)必须按生产规模建设与之配套的陶瓷过滤机和浓密池或高空池,并保证正常使用;
(4)所有生产废水必须循环使用,不得外排。企业不得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
(5)尾泥尾砂必须建设封闭的堆放库,并及时出售或运送至制定的堆放场并覆盖,不准乱倒、乱堆。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防止安全和污染事故的发生;
(6)做好废石碾及废泥沙矿石的堆放处置,不得随意乱堆乱放;
(7)厂区要建设不低于两米的围墙,做到地面硬化、绿化,并定时洒水抑尘,保持厂内清洁,有条件的地方厂外进行绿化,建设生态屏障;
(8)各企业要有专、兼职环保管理员,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
2、石英砂干法加工企业
(1)石料初级过筛、鄂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石料提升机、石英砂分级筛及产品出料口等所有石英砂生产加工设备均应在密闭式生产厂房内生产加工,做到负压生产,不得有露天加工生产设备;
(2)禁止人工投料生产,采取机械喂料,投料口应当实行半封闭并设抽风除尘设施,建设密闭式输送带输送石料进入破碎机,密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
(3)下料口应当设有处理和防止二次扬尘的设施(设有抽风除尘及冲洗用下水管道和水源);
(4)厂区要拉齐不低于两米的围墙,厂区内要做到地面硬化、绿化,并制定洒水抑尘,保持厂区清洁,有条件的企业要建设生态屏障;
(5)建设封闭式原料堆放仓和成品堆放仓;
(6)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公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环保档案;
(7)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3、石英砂烘干生产加工企业:
(1)烘干工艺设备一律进行改燃,使用天然气,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原煤进行烘干;
(2)建设封闭式原料库和成品库;
(3)禁止工人投料生产,采取机械喂料,投料口及出料口应当采取降尘、收尘措施。
4、矿山开采企业
(1)矿区道路每天洒水抑尘最少不低于六遍;
(2)矿区喷淋正常使用,所有出矿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
(3)矿山开采机械必须安装收尘装置,石料必须经过喷淋再装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大庙镇石英砂加工行业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荣耀
副组长:孙从阳 时金宝 梅付传 陈 进
成 员:谢 松 张 倩 胡袁涛 司立东 钱家勇 徐 浩 叶百京 陈如德 宋言举 高国连 李祥明 张雨林 赵开俊 张严 汪海 汤吉军 顾文超 徐为来 周玉利以及各村两委干部及执法队全体成员。
(二)明确职责。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确保整治任务顺利完成,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各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及各村两委积极配合环境监察大队对整治范围内的石英砂厂统一监督管理。
(三)处罚措施。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根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整治并上报县环保局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经县政府予以关闭或取缔。
(四)监督管理。各村严格按照《凤阳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划分工作方案》、《大庙镇环境网格化管理方案》的要求,认真旅行环境监管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石英砂企业监督管理。
校对:粉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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