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依法批准,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受哈密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新疆哈密市苦水石英岩矿普查等8个矿业权。
(四)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雅东大理岩、石英岩矿普查探矿权
(七)新疆哈密市烟墩南西石灰岩矿普查(隔离带)探矿权
(八)哈密市南湖戈壁沙垄二号石英砂矿(压裂用) 采矿权
注:最终成交的矿业权范围拐点坐标及面积以与有管理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中确定的为准。
(一)以上探矿权的竞买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采矿权的竞买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的营利法人。
(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公告时间: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
(三)挂牌竞价时间:2023年2月9日10:30至2023年2
月22日16:00止。延时竞价时间:2022年2月22日16:00开始。
(四)报名及报价地点: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五)挂牌会召开时间与地点:2023年2月22日16:00 在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召开。
(一)报名时间:2023年1月9日10:30(北京时间,下同)至2023年2月8日18:00止。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5.无不良行为记录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加盖公章)。
竞买申请人在报名期限内持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办理竞买申请手续。(特殊情况可以线上报名,按要求上传清晰的报名材料电子版文件(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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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确认: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经挂牌代理机构审核,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出具《报名资格审核通知书》,意向竞买人可签订和获取出让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按项目公告规定提交符合要求合法银行保函后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交易资格,成为竞买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将被取消竞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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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得企业需按《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若未能按规定或约定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出具银行保函的金融机构和竞得企业履行违约经济责任。
(六)在挂牌结束后,未竞得企业的银行保函于5个工作日返还,竞得企业的银行保函按公告、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
(一)本次探/采矿权出让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一个增价幅度或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二)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三)挂牌成交后的竞得人应与出让人在交易平台签订《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并按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服价〔2020〕578号)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相关费用,交纳完成后《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签章生效。
(四)结果公示:交易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一)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本次出让采矿权的储量、矿体赋存情况、品位可能与实际开采时有误差,竞买人应认真考虑,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不得以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二)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采矿权的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竞得人在探/采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次探/采矿权出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应自行到矿权区域踏勘,费用自理。意向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对出让矿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在《探/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挂牌代理机构予以澄清。在《探/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承担相当于保证金的违约金。出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1.竞得人拒绝签订《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的;
2.在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约)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的;
(一)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竞得人在规(约)定时间内应与出让人签订《探/采矿权出让合同》。按照《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受让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探/采矿权登记。
(二)本次出让公告相关信息同时在公告中相关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新疆矿业网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三)本次矿业权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出让文件。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挂牌代理机构负责解释和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http://www.mnr.gov.cn/;
2.哈密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hami.gov.cn/;
3.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疆)哈密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hmzwfw.com/hamiggzy/index.html;
4.中国矿业报网http://www.zgkyb.com/;
5.新疆矿业网http://www.xjgyky.com和https://xjkylh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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