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经营依照法律法规,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必须经安全条件审核合格、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并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可经营。
三、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载
明的经营地点经营,实行一店一证。严 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 严禁在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的场所经营;严禁集中连片经营。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户和个人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阻挠、防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安全意识,从合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自觉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八、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举报电话: 0556-4611897.
九、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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