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切实抓好文明创建工作,彻底消除乱堆乱倒和垃圾围城现象,从源头上管住乱倒建筑(装修)垃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城区内禁止乱倒建筑(装修)垃圾通告如下:
1.任何企业、部门和个人严禁将建筑(装修)垃圾混倒进生活垃圾中,严禁将建筑材料与垃圾堆放在街面上。
2.物业公司、部门和个人应当将建筑装潢垃圾自行运往龙山路东与高速路之间的建筑垃圾消纳堆放场。
3.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4.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乱堆乱倒建筑(装修)垃圾行为。举报电话:4662300、4662307。
怀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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