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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村(社区)“两委”换届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八)!

怀宁村(社区)“两委”换届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八)! 新怀宁视界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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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五题(之八)


6.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主任应该怎样产生?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的数量一般根据村的大小和参加选举的村民多少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方便选举宣传和联络村民,每个村民小组(自然村)最好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为了便于表决,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单数。选举委员会成员应采取回避制度,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对于“近亲属”的范围,我一般倾向于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这句话有两层意思,一方面,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另一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一般由村党组织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可召开全体18周岁以上本村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也可以召开每户派1名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如召开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参会村民须过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如召开户代表村民会议,参会的户代表须过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数,推选会议才为有效,推选工作才能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候选人,由村民或者户代表提出。表决方式既可采用举手表决,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如果召开村民会议的组织实施难度很大,可以采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的方式,一般由村党组织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方才有效。三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由各村民小组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须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由本村民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小组会议方为有效。由各村民小组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办法:一是按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人数实行无记名投票。各个小组分别投票,再将票箱集中送到指定地点,由村党组织或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村民的监督下进行公开唱票、计票、汇总,获得相对多数选票者当选为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二是根据本村自然村的分布状况,将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名额分配至各个小组,各村民小组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采用这种推选方式的,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村民小组共同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较大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或者由各村民小组组织推选,然后把票数集中,按照得票高低确定当选。较小的村,可以直接召开村民会议,当场推选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


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的产生。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主持,法律没有规定。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一般应由村党组织或当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支部书记主持。如果支部书记当选为候选人或者参与选举竞争活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由其他当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且未当选为候选人或者参与选举竞争活动的支部成员主持。


7.户籍不在本村(社区)或机关干部下派到村(社区)任职且在村(社区)工作不到一年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是否具有选民资格以及能否推选担任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和村(居)民代表?


答:根据规定,户籍不在本村(社区)的人员,须在本村(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才能申请登记为选民,因此在村(社区)工作不到一年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没有选民资格,不能推选为村(居)民代表。但按照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村(社区)组织换届工作领导的要求,在村(社区)工作不到一年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可以经推选担任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8.村民选举委员会不积极工作怎么办?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一般来说,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决定了其应当担负起以下主要职责:①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②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③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④组织选民预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⑤确定选举方式和投票方法;⑥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召开并主持选举大会;⑦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⑧组织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⑨总结选举工作经验,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⑩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移交工作;⑪承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其他事项。因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主持机构,承担着宣传发动、选民登记、组织提名候选人、确定选举日期、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清点统计选票、受理选民申诉等职责。选举程序一旦启动,村民选举委员会具有绝对权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四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因此,对故意不作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何撤换,主要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以推选时的得票结果为准,依次递补,缺几个补几个,直到补满缺额为止。这种办法的优点是比较简单易行,不需要再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会议重新推选。另—种办法是原来用什么办法产生的仍然用什么办法补选。这种办法的不足是重新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比较困难,不太容易操作。法律具有严肃性,选举程序一旦启动,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选举工作不容许随便中断。如果在投票现场,尤其是在计票过程中出现村民选举委员会中途故意溜走的情况,乡镇选举指导机构可以在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临时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以使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9.村民代表的任职资格与条件有何规定?


答:村民代表是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是村民利益和意愿的代表者,来源于广大村民群众,其构成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群众性和广泛性。从各地实践看,各地推选村民代表时一般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在组织上,要有人大代表、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村民小组长、民兵等。②在职业上,要有各行各业代表,如:村办企业的代表、种植户代表、养殖户代表、个体私营户代表和农村其他方面的代表。③在性别上,要有妇女代表,而且妇女应占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④在民族构成上,多民族居住的村,各民族都应有一定比例的代表。⑤在区域分布上,各村民小组都应有自己的代表。


村民代表会议具有议事、决策、监督职能,村中许多重大问题要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素质的高低、参与议事决策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村民代表会议的质量和决策的正确与否,所以村民代表应具备一定的条件。①政治条件。居住在本村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村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②人品条件。应该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执行政策、遵纪守法、不徇私情等。③能力条件。应当密切联系村民,热心为村民服务,一年中有较多时间在本村。④年龄条件。要注意老、中、青三结合,这样的村民代表会议,可以优势互补,能提高会议质量。⑤文化条件。应有一定文化程度和议事能力,这是保证村民代表素质、提高村民自治水平的重要因素。当然,对村民代表也不能要求过高、过于苛求,对村民代表条件的把握也不能过于机械死板,要尊重群众推选的结果。具体到每—个村,还要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本村实际的村民代表条件。


10.村民代表的数额有没有明确规定?


答:村民代表是管理农村基层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推选合格的村民代表,健全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有利于保障村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规定村民代表的数额,但一些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要求,有的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下限,有的既规定人数的上限,也规定人数的下限。实践中应遵守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村民代表的数额受本村的户数、人口和居住条件制约。村民代表与户数和人口之间的比例是决定村民代表数额的先决条件。在坚持便于代表联系村民,便于代表开会、议事、决策的前提下,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50户以下的村不宜推选村民代表,应不设村民代表会议,可直接召开村民会议;51户至100户的村也可以不设村民代表会议,如果召开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不方便,可召开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101户以上的村,可以根据情况由村民自主决定是否设村民代表会议。在人口较多的地区,500户至1000户的村,村民代表的名额应在50-70人左右,1000户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名额应在70-100人左右。确定村民代表名额一般应取单数。从目前农村的实际来看,村民代表在20-100人之间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数额。有少数地方,一个村民小组才选1-2个村民代表,缺乏代表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决策作用和村民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应予以纠正。

本文来源  /  独秀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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