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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村(社区)“两委”换届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九)!

怀宁村(社区)“两委”换届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九)! 新怀宁视界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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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五题(之九)


11.如何做好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工作?


答:选民登记是一项细致的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要通过入户、电话、手机短信、发布公告、集中办理等形式告知符合条件的“户在人在”、“户在人不在”的村民和“户不在人在”的公民,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对“户在人不在”的村民(大多为外出务工、经商者),要动员其回乡参选;对不能回乡参选而本人表示愿意参选的,列入选民名单,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如有变动应及时公布。


12.长期在外工作生活,但户籍还在原居住地的村,选民资格怎么界定?


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快,选民资格的问题更加复杂,各地有不同的做法,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同意见。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应该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根据上述规定,尽管长期在外工作生活,但户籍还在原居住地的村,只要本人表示参加选举,在进行选民登记的时候,就应当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当前也有部分农村户籍人员长期参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已经逐步与城市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活动相融合,热切要求参加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选举。从各地实践看,很多户籍不在城市的外来人员参加了居住地的居委会选举。一些人员还成功当选居委会成员甚至居委会主任,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参加选举、保证选举权的平等性,每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参加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的选举:只要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了村(居)委会选举,就不得再在其他地方参加村(居)委会选举。


13.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意见该怎么办?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因此,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后,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具有重要意义。本村谁有资格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谁没有资格,通过村民名单可以得到公开确认。规定村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一是为了使村民有充分的时间酝酿、讨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二是对于有意想要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村民来说,有时间向村民介绍自己;三是便于处理对村民名单的不同意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因此,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解释或者纠正。选民名单准确与否,涉及每一个选民能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此,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认真对待,并指派一名成员负责此项工作。选民名单和选民数,以村民选举委员会调整后的为准。


14.村民委员会主任户口转为非农还能参加选举吗?

答:随着国家户籍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的日益增多,选民资格问题更加复杂,各地实践中有不同做法,法律修订中也存在一些不同意见。对于本村村民的界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常认为,居住生活在本村、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属于本村村民,应当纳入选民登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人户分离的现象越来越多。有的村民长期在外工作、生活,但户籍还在原居住地的村,为了保障他们的选举权,只要其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在进行选民登记的时候,也应当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也有一些人虽然户籍不在本村,但长期在本村居住生活,只要其在本村居住超过—年,本人如果提出参加选举的申请,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也应当进行选民登记,将其列入选民名单。但是为了避免重复参加选举,保证选举权的平等性,法律同时规定,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若此人在下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时,已在本村居住超过一年,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其参加选举,此人便可参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若下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时,在本村居住不足一年,便没有参选资格了。另外,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15.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是否具有被选举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即使犯了错误,只要依照法律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谁都不能限制或剥夺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村民群众罢免了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的只是其担任的职务,而不是罢免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在新的选举中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本文来源  / 独秀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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