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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税费政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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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税费政策的通告
新怀宁视界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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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速看!
现将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费政策通告如下:
1.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生活
服务
及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5.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
保险
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社部发〔2020〕11号)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医保发〔2020〕6号)
7.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人社部发〔2020〕11号)
8.自3月1日至5月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怀宁县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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