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人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30万元。
因本案涉案金额较大,争议较大,法院两次组织合议庭审理查明:被告程某某系银行职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并不相识。双方与吴某某均系朋友关系。2018年12月19日,吴某某以发展养殖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由被告提供担保。当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30万元借款转至吴某某账户,吴某某出具借条,其内容为“今借到陈某某人民币30万元整,期限一个月”。落款处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署名。
2019年1月20日,吴某某未按约还款,原告遂找到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今借到陈某某人民币30万元整,利息按1分5计算,借期一个月”,后被告在借条下方注明“延期一个月,至3月19日到期,到期连本带息一次性归还,到期未归还,作2分息计算”。2019年2月19日,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被告6000元,被告当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原告利息4500元,剩余1500元转回至吴某某。2019年3月21日,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至被告,被告于第二日算作利息偿还给原告。2019年4月17日,吴某某再次微信转账6000元给被告,被告于当日转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30万元,并自2019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为止。
来源:太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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