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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管理职责
二、县直相关部门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县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文件,研究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和行业服务标准;负责对全县物业服 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管,指导和监督乡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参与社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指导并积极推进“五位一体”(乡镇政府、县物管中心、社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新机制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区域的人防工程管理,对破坏、违法使用人防工程等行为进行查处。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对小区摆设摊点、占用和毁坏绿地、占道经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饲养家禽、违法建设、违规排放油烟和污水等行为的查处。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调整和发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规划和社区协商范围,指导乡镇加强对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司法局:负责加强对各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的指导,建立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律师人才库。
县公安局: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公共安全管理、安全防范和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等治安管理;指导做好服务区域交通秩序管理,依法处置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查处打击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市级以上专项资金,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发展激励相关政策,保障县级物业管理工作经费及相关资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依法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劳资纠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情况,在规划方案中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和规模,为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情况的界定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审定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划情况、权属归属及服务区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不动产登记时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不动产权属。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全民健身运动开展,并对物业服务区域体育器材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卫生服务站设置 和监管,指导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治活动的开展,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测、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物业管理部门加强安全防范和管理,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常识学习,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检查,化解安全风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负责受理物业服务领域内违反市场监管法规的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市场监管法规的经营行为(含无照经营)依法查处,依法落实或核实既有小区住宅电梯或可能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等共有特种设备的使用责任主体,依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责任与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行为。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相关工作宣传报道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和负面曝光,积极营造人人支持物业管理、家家关注物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县税务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税费的征收和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保费征缴;负责宣传辅导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减免税费优惠。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受理居民涉及环保问题的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及周边的工业生产经营噪声、污水和废气超标等扰民行为。
县消防救援大队: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并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受理、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移交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县直网格包保单位:负责配合乡镇、社居委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协助小区业主委员会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三、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四、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一)规范前期物业管理 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开发 建设单位须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A/B/C/D 级),在我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规定的物业公共服务 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 上)选聘具有相应管理水平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物业管理中心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管理水平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物业管理中心应全程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核与审批,确保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水平符合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由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规范无物业小区管理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自行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具备后,应当及时成立业主大会”。对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无物业小区,属地乡镇要严格按照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的通知(建物发〔2020〕460 号),组织无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小区管理,可以选择业主自治或专业服务。无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落实情况纳入各乡镇年度文明创建工作和物业管理单项考核。
(三)规范县直机关单位宿舍小区管理 机关单位已建成的职工住宅小区,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牵头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县物业管理中心指导下,落实职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职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度文明创建工作和物业管理单项考核。
(四)规范住宅小区停车位管理 参照执行安庆市《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建物发〔2021〕262 号)文件规定,规范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解决目前停车位管理收费矛盾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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