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我县参保人员在县域内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支付比例为50%,年度起付线40元,年度支付限额为80元。
答: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定额补助800元。妊娠期或分娩期发生的合并症或并发症病情严重且费用较高的住院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轻微并发症或合并症仍执行定额补助政策。
答:对不属于慢性病范围但诊疗疾病符合支付范围内的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治疗发生的范围内医药费用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40%报销比例,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答:参保人员患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慢特病病种的,均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参保人员可通过点击“皖事通”或关注“怀宁医保”微信公众号,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于慢性病申请栏目在线申请办理,也可以前往医保服务窗口申请。
答:门诊慢性病(50种),年度起付线400元,市域内一级及以上(含)承担慢性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65%,市域外55%。特殊病(22种),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最高不超过700元,并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同时患有慢性病与特殊病的,年度内计一次起付线,最低不少于400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06
答:驻宜高校大学生普通门诊按照30元/人标准由学校包干使用,按照各学校规定享受门诊待遇。
07
答: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鉴定标准但纳入卫生健康部门“两病”规范化管理的参保人员,整体纳入我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纳入我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一)起付线:“两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
(二)报销比例: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50%。
(三)封顶线:一个年度内高血压和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均为150元,超过7月份的,当年最高支付限额按75元执行。
答:参保人员于怀宁县辖区内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的,凭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直接在医疗机构医保窗口结算,仅需支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用再申请报销。
答:参保人员转院前往异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于本县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同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即可持社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诊并直接结算费用,无需回参保地报销。
答:参保人员因急性病(特别提醒:挂急诊号不能视为是急性病的依据)等原因在异地住院的,可通过“怀宁县医保”微信公众号、皖事通,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办理后可持社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诊并直接结算费用,无需回参保地报销。也可持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三样都要盖章)、意外伤害提供住院病历、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及本人县内银行卡复印件前往各医保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享受支付待遇,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支付比例均不相同,级别越低的医疗机构起付线越低,支付比例越高。
本地住院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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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 级别 |
参保县内 |
市内县外(规范转诊) |
市内县外 (未转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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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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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 |
200元 |
85% |
200元 |
85% |
200元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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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县属) |
500元 |
80% |
500元 |
80% |
500元 |
80% |
||||
二级(市属) |
500元 |
80% |
500元 |
80% |
500元 |
75% |
||||
三级(市属) |
700元 |
75% |
700元 |
75% |
700元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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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庆市域外)住院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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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 级别 |
规范转诊 |
未转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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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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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一级及以下 |
400元 |
80% |
400元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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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二级和县级 |
1000元 |
75% |
1000元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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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省内市属) |
1400元 |
70% |
1400元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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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省属) |
2000元 |
65% |
2000元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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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 |
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最低2000元,最高1万元 |
60% |
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最低2000元,最高1万元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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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住院合规医药费用保底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未转诊的市域内降低5个百分点,市域外降低10个百分点。2.基本医保年度封顶线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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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以出院时间为准) 统一全省多疗程住院病种医保结算流程,将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脑瘫康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 、精神障碍(重性) 5 类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按“多疗程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家医院按此类疾病规范疗程住院治疗的,只收取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答: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重复参保待遇享受有关问题答复的函》(皖医保函〔2021〕121号)精神,参保人员已在统筹地区外享受非基本医保待遇的,参保地可以补齐低于本地基本医保待遇的差额部分。如某笔医疗费用已经非基本医保(如商业保险)赔付,且金额已经超过了安庆市基本医保待遇,则该笔医疗费用不能享受基本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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