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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施行!怀宁电动车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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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施行!怀宁电动车主注意!
新怀宁视界
2023-02-28
2
导读:速看!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确规定
禁止电动车
在楼梯间停放充电
禁止电动车
进入载人电梯
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最高将面临五十元罚款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共7章49条,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同时,针对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提出与其他违法交通通行规则的处罚标准,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在通行与停放方面,《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同时,《条例》明确,
禁止
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禁止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禁止
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
活动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百元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
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或者临时通行期满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百元罚款
。
来源 |
合肥
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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