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做好怀宁县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库管理工作,根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怀宁县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政办秘〔2022〕1号)等有关规定,请有意向从事怀宁县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机构,于2024年1月20日下午5:30前将以下材料报送怀宁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综合协调股。
一、申报条件
1.为依法设定的法人评估单位;
2.估价机构注册地在安庆市或在安庆市范围内成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注册地在安庆市的评估机构成立年限需满三年;在安庆市范围内成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设立需满三年;
3.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估价备案资质;
4.估价机构在安庆市至少有两名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熟悉安庆市房地产市场,能够按照我县国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要求按时按质完成评估工作;
5.在安庆市城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具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及设施条件;
6.评估机构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应提交材料
1.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资质证书;
4.分支机构或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授权委托书;
5.本地机构需提供至少2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及社保证明,分支机构(或分公司)需提供至少2名分公司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及社保证明;
6.办公用房的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含承租房权证)。
以上材料复印并装订成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等材料原件核验后退还。
怀宁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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