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根据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30号)、省人社厅《安徽省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皖人社秘〔2025〕189号)和省人社厅《就业政策经办口径(第一期)》(皖人社函〔2025〕26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本市城镇户籍或在本市城镇常住地连续居住 1 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 1 年以上,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实施期限实时进行调整。
失业登记时间以失业登记申请审核通过时间为准,即系统内经办时间。
就业确有困难人员是指上述 7 类登记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期间主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 次(含)以上就业服务(有工作台账记录),每 1-2 个月应不少于 1 次,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时,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残疾人证》、《低保证》、征地或征林证明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在信息系统中已经记载并已确认的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登记失业的时间以安徽智慧就业信息系统经办时间记录为准。对申请人连续2次、累计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得认定为就业确有困难。
(二)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2)。
2.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
3.各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证明)的原件(如:残疾证、低保证、征地或征林证明等)。
(三)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常住地或户籍地社区(村)提出申请。或通过“安徽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再携带相关申报材料,现场核查。
2.社区(村)初审。社区(村)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将纸质申请材料报乡镇审核。同步做好“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录入初审。
3.乡镇审核。乡镇对社区(村)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的信息进行审核,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信息系统中完成初审,并同步报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县级认定。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并于信息系统中记录相关情况。
(四)退出机制
就业援助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县(市、区)人社部门注销其身份。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包括外出务工、从事非全日制就业或“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就业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 3 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 6 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其他:户籍迁出本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就业等形式),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报享受社保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保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辖域内参加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
(3)符合条件之日起12个月以内提出申请,否则需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3.享受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此处法定退休年龄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中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具体执行标准按照省人社厅《就业政策经办口径(第一期)》(皖人社函〔2025〕260号)执行。
5.办理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年申请办理1次,原则上每年1季度进行集中受理,具体办理时间由县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审核完成后予以补贴。在集中受理期内,申报人需同时提交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并按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参保人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缴到账,否则不予补发。
(1)个人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首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须携带以下材料到常住地或户籍地进行办理(原我县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到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材料清单:①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②就业失业登记证;③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邮储银行卡(须激活银行账户功能);④承诺书;⑤对于非本县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户籍地县级人社部门出具的是否领取社保补贴证明。
(2)社区(村)初审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初审后,协助申请人在“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线上申请,认真核实其灵活就业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并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和户籍地社区均可受理初审,实行首次办理责任制。
(3)乡镇审核
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社区(村)上报的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报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同时做好网上受理、审核工作。
(4)县级复核、审批
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在花名册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批。
(5)公示
县将核定后的补贴汇总情况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经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6.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形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②创办企业(含公司股东)或民办非企业的;
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④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
⑤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的;
⑥安置到公益性岗位的;
⑦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出现停止享受社保补贴情形的,本人应在1个月内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对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社保补贴的,除追回补贴资金、纳入人社信用体系外,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社区要根据审核确认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跟踪服务,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根据其特长和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的就业服务。
(二)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结对帮扶、公益性岗位、职业介绍、召开专场招聘会”等多渠道、多形式提供服务和就业岗位,帮助实现就业,重点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上岗。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已经享受了相关具体优惠政策的要建立台账资料,并在“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进行信息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四)同一个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累加计算。
(五)需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情况说明。省人社厅《就业政策经办口径(第一期)》(皖人社函〔2025〕260号)要求(2025年6月发布),“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就业后,12个月内再次失业的,失业登记后,可直接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就业援助政策;超过12个月的,要重新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例1:李**(原我县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于2023年1月1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2025年8月前来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经系统查询李**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为单位就业且时间超过12个月,需重新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才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例2:李**(原我县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于2023年1月1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2025年8月前来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经系统查询李**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为单位就业,2025年5月至今为灵活就业,可以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咨询电话:0556-4636085/4636172
附件:1.《求职登记表》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3.《就业帮扶情况登记表》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5.《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承诺书》
怀宁县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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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怀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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