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禁塑”,四年来“禁塑”的效果如何?消费者反映的塑料替代品价格偏贵且不好用的难题如何解决?如何开展电商平台“禁塑”?
2024年11月27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办 “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 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二十场),介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修订情况。四年来海南 “禁塑” 工作在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此次修订旨在解决监管执法问题,推动 “禁塑” 工作进一步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的目的与背景
自2020年12月1日海南实施“禁塑”以来,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日常监管和执法中仍存在问题,此次修订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禁塑”工作迈上新台阶。
《规定》修订内容
完善监管执法构架。明确政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负责的工作机制,细化各职能部门在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港口码头联合执法,明确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职责。
鼓励使用替代品。鼓励经营者提供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引导公众改变消费习惯,实现一次性塑料制品源头减量。
完善“禁塑”工作制度。支持可降解塑料研发推广,扩大“禁塑”执法范围,拓宽税费减免范围,扩大信用监管领域,规定举报可不实名。
完善法律责任。将“原辅材料”纳入违法生产没收范围,新增对经营场所管理者未落实管理义务,压实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提高经营者使用环节处罚额度。
记者提问要点
零售摊贩定义与替代品问题:“零售摊贩”包括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和不以销售违禁塑料制品为主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政府通过多种措施促进替代品提质降价,如技术攻关、产业链协同、优惠政策、供需对接等。
替代品又贵又不好用的问题:引进全生物降解原材料项目,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优势,降低原料成本。以购物袋为例,目前全生物降解塑料袋的销售价格约为传统不可降解塑料袋价格的1.5倍,相较“禁塑”初期的3-4倍已大幅降低。
电商平台“禁塑”措施:商务厅采取源头管控、常态管控、社会监督、氛围营造等措施,包括出台政策、实施承诺制度、周巡查周通报、借助媒体力量等,下一步将继续加强监管。目前,累计巡查入驻商家5872家,发现问题商家1051家;累计阻止约8500个入驻商家向海南销售违禁塑料制品,对约3200个商家采取了“禁塑”措施,下架约3.7万个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
港口码头管控措施:交通运输厅牵头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加强抽查、建立黑名单、严厉处罚、宣传教育,下一步将继续做好执法和宣传工作,强化行业监管等。截止至今年10月,总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102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732人次,检查车辆4345辆,查获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车辆34辆,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盒、餐具22000余箱,有效控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入岛关”。
公安部门工作举措及成效:公安机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犯罪活动,加强港口运输违禁塑料制品入岛检查,下一步将继续打击相关犯罪,做好入岛源头管控。今年以来,海南省港口共查获违法运输入岛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31批次,有效拦截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3万余箱进入我省消费市场。
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把握新要求,强化全链条执法,推动社会共治,包括学习法规、协同执法、调整举报奖励机制、宣传“禁塑”规定等。四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组织开展了“铁拳行动”“仓储环节禁塑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共查办“禁塑”类案件20048宗,罚没款2391.81万元,查扣违禁塑料制品8654.48万个。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12月1日(昨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海南省将扩大禁塑执法范围,将“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拓展到“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等经营场所”,对经营者违法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提高处罚额度,经营者为单位的,罚款额度下限由“一千元”提高至“一万元”。
处罚措施(重点如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辅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运输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运输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等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履行检查、制止、报告违法行为等管理义务,致使本经营场所内在一次检查中有五家以上市场经营主体销售、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海南省生态环境部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全面谋划部署,紧抓源头管控、社会面管控等重点环节,持续推进各重点行业场所禁塑,进一步提高替代品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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