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人: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废液随意倒
后果很严重
造成当地寿安镇八角井周边
约8.08亩范围内环境
以及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
地表水受到污染
妨碍了1000多名群众日常饮水

水不能喝了
土地也被污染了

经鉴定
两处受污染地块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
为人民币2168000元
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
共计人民币57135.45元
产生的检测鉴定费95670元
受污染地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
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的应急处置
费用532860.11元
掐指算了算
足足有285万多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海蓝公司
应当为这一回的生态环境损害
承担侵权责任
于是做出以下判决

被告海蓝公司被判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检测费、鉴定费共计2853665.56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1406.35元。
同时判令被告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非法处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被告海蓝公司应当为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232条(新设法律规范)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

该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浮梁县人民法院管辖,系景德镇市首例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案件宣判后,被告海蓝公司表示真诚悔过道歉、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全部支付修复性费用及惩罚性赔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民法典实施后的全国首例
彰显的是我们
保护绿水青山的决心
法律动真格
让环境保护长出牙齿
编辑:凌勇
责编:王杰
主编:胡瑾琼
监制:尹毅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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