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局
日前联合印发通知
明确江西湿地恢复费的缴纳标准
自2024年8月23日至2029年6月30日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
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
占用单位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缴纳标准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每平方米280元;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中的内陆滩涂,每平方米420元;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中的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的,每平方米840元。
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每平方米230元。
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中的内陆滩涂的,每平方米345元;
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中的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的,每平方米690元。





责 编:王 杰
二 审:李 健
监 制:熊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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