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5月初以来,江西在部署开展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周密部署、接续推进,启动5月至明年3月全省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通过无死角隐患排查、全环节严密监管、零容忍打击整治、全覆盖宣传发动,全面打响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攻坚战。
江西省公安厅曝光5起典型案例
以案为鉴,引以为戒
遵规守法,共护安全
案例一:李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5月28日,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查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经查,2025年3月以来,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从外省购买烟花爆竹运输至萍乡市湘东区销售,非法经营金额达13万余元。李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以案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二:孙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5月18日,江西省公安厅交管总队高速交警四支队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件。经查,孙某受托运企业委托,在无危货运输资质且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非法运输爆竹361件。孙某及托运企业实施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被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三:袁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5月6日,丰城市公安局在日常巡逻检查中现场查获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经查,袁某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资质,为销售谋利租用该曲江镇一处民房存放烟花爆竹。袁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四:程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5月12日,修水县公安局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查缴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38箱。经查,程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其自营的小商店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进行销售。程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五:谭某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案
基本案情:5月30日,江西省公安厅交管总队高速交警二支队查处一起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案件。经查,驾驶员谭某驾车运输烟花爆竹,随车携带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载明的爆竹数量为800件,实际装载爆竹956件,与许可证载明的数量不一致,构成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谭某被依法处以罚款的处罚。
以案释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平安稳定。
来源:江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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