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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2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则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规定了员工请假的手续,并明确若未按照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某员工请假若干天,但未按照《员工手册》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公司据此认定该员工的行为构成“连续旷工”,并依据上述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该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案件历经仲裁及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因制定程序不合法,不予采信,判决公司败诉,支持了员工的赔偿金请求。后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经验教训与裁判要旨
本案的败诉根源并非员工行为是否违规的“事实判断”,而在于公司用以判断的“规则本身”不合法。法院的审查焦点和裁判逻辑,为我们敲响了程序合规的警钟。
(一)核心教训:规章制度的“实体正义”必须以“程序正义”为前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其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与公示程序两大法定环节。内容再合理的规章制度,若“出生”不合法,在司法实践中即为无效,以此为依据作出的任何处罚决定(尤其是解雇)都将被认定为违法。
(二)关键风险:解除行为的“事实依据”必须以“充分举证”为支撑。
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违纪事实及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实务中,很多企业可能事实上履行了民主程序与公示程序但可能因材料缺失或者不齐全导致无法充分举证而败诉。
三、以案促管:管理提升建议
为避免重蹈覆辙,企业应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与执行全流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固化民主程序,保留书面证据。
会议纪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讨论时,必须制作规范的会议纪要,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过程、以及最终意见(如:经审议,一致通过)。纪要需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工会函件:若与工会协商,应保留工会发出的书面意见函以及公司回复的函件。
公示与征求意见:如果无法召开会议,可通过OA系统、邮件等方式发布征求意见稿,并明确反馈截止日期,保留发布与反馈的记录。
(二)构建“多层次、可追溯”的公示告知体系,单一的公示方式风险高,建议采用“组合拳”,并确保每一种方式都留有证据。
组织专项培训与签收:对于新制定或修订的重要制度,必须组织全员或相关部门开展专项培训、学习会议。制作《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表》,并要求员工在《规章制度签收确认函》上签字,确认“已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
优化OA系统流程:在OA系统发布制度时,不应只是简单挂出。应设置为“强制阅读”模式,员工必须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后才能进入下一步或关闭窗口。系统后台应自动记录每位员工的阅读时间、IP地址等信息。
使用企业邮箱:将重要制度作为附件发送至员工的公司邮箱,并要求回复确认。邮件系统本身具有发送和接收的时间戳,是很好的证据。
劳动合同附件法:在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核心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作为合同附件,让员工一并签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乙方(员工)确认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上述附件,且理解其内容,同意遵守。”
(三)建立规章制度档案,安排专人负责。
档案应包含规章制度从起草、民主讨论、公示告知到修订废止的全生命周期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制度草案、历次讨论会议纪要(含参会人员签字)、工会或职工反馈意见、公示记录(如培训签到表、OA系统阅读日志、邮件发送回执)、员工签收确认函等,将这些材料整理归档,做到目录清晰、查阅便捷。同时,需指定人力资源部门专人(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明确其职责,确保公司举证时能充分且全面提供材料。

编辑/初审:胡敏
视觉设计:朱敏
二审:王啟云
终审:黄山供销集团 祁隆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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