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便利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在已实现区内门诊、药店就医购药无异地的基础上,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内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无异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人员保障范围
在自治区区内各统筹区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 政策实施范围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的区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二、取消区内异地住院备案
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服务,方便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取消区内异地住院备案。参保人员在区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备案,实现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按参保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规范待遇政策
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在区内其他统筹区就医时,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待遇政策。
四、对于参保人员因故不能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参保地保留原手工报销途径。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
来源:牙克石市医疗保障局公众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