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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常见问题答疑

新商标法常见问题答疑 神州知识产权
201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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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喜欢我们可以直接点击上面 【 神州知识产权】关注我们哦 ^-^问题1:新《商标法》规定的各种审限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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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新《商标法》规定的各种审限的具体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新法实施前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案件如何计算审限?

  回答:《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54条规定:“对于在新商标法施行前商评委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参照此规定,新法实施前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案件也应自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限,即当前日至5月1日这段时间再加上自5月1日起的9个月(商标异议案件为12个月,且无特殊情况)为审查、审理期限。

  问题2:在哪些情况下,商标局对一年内的相同近似商标申请注册不予核准?

  回答:新《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如此规定是由于商标专用权终止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能立即退出市场,在流通领域还会存在一定时期。因此,商标法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以避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后使用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在这个过渡期内,商标局不核准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过渡期后,原来带有注册商标的剩余商品应当基本上已销售完毕,商标局就可以对这样的申请予以核准。因此,不排除会有一年过渡期内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因驳回复审等情况延长审查期限而在一年过渡期后被最终初审公告的情况。对于企业而言,抓住有利时机及时申请注册,也许能在市场上抢占先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1条规定:“注册商标有以下情形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不受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所限:(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被撤销的;(二)因恶意抢注原因被宣告无效的;(三)同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期满未续展的。”即,若该注册商标是因使用不当、三年未使用、成为通用名称被撤销的;因恶意抢注被宣告无效的;同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期满未续展的,因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一般不会引起市场混淆,则其核准注册不受一年过渡期的限制。            

  问题3: 商标被部分驳回时,分割申请是必须的吗?逾期不提交有何后果?

  回答:新《商标法》第22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一标多类”制度。为方便申请人,《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24条增加了部分驳回时的申请分割制度,是指“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成另一件申请”。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分割不是必须的,申请人有选择权。如果不分割,和目前处理方式相同:进行驳回复审的,则通过的商品暂不初审公告,待驳回复审裁定时再根据结果公告;若放弃驳回复审,则会直接初审公告通过的部分商品,被驳回的商品直接不予核准注册。

  由于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且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将该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的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因此,在遭遇部分驳回时,申请分割可以尽快获得未被驳回商品项目上的商标专用权,还能使该商标取得较早的在先权利,由此看来分割申请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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