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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通知》的形式,认定了42家企业为“上海老字号”。再回看一下上月的另一则新闻,广东取消了40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包括老字号的认定审核。对比之下,忽然间想就此话题吐槽几句。
“老字号”本是历史自然形成、市场普遍认同的产物。对于消费者来说,“老字号”只是简单的一个商业符号而已,寄托的是一份记忆和一份信任。但在现实中却并非如此简单,一家企业并不是只要存在的时间久就可以自称为“老字号”,而是必须通过各级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方可为之。
如此一来,就很容易给人造成这样一种错觉,那就是政府说你“老”你就“老”,不老也老,政府说“不老”就“不老”,老也不老。
翻看一下有关“老字号”企业认定的“文件”,里面的确罗列了几条评定的“硬指标”。早期公布的“中华老字号”也着实都是全聚德、狗不理这样“响当当”的老字号企业。
对于这些“大牌儿”的老字号企业来讲,即便没有被有关当局认定,也无法否定其作为“老字号”存在的事实,因为这些品牌早已深入人心。与此相反,对于那些条件不够“硬”的企业来说,即便被当局通过了认定,也未必就能获得市场的认可。更大的问题在于,更多的没有被认定、但又确确实实很“老”的企业该怎么办?因为企业一旦被认定为“老字号”,必然会获得各级政府多加“照顾”,“身价”也必然会倍增,这对于没有通过认定的企业是否公平?是否会造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由“老字号”的认定,自然而然就联想到了驰名商标制度。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很多都是被“培育”出来的,专利需要政府的“培育”,“商标”也需要政府的“培育”。在这种管理思维的影响下,“老字号”最终无疑会演化成为变相的“驰名商标”。在即将施行的新《商标法》已经开始规范驰名商标制度的今天,“老字号”认定的做法似乎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在知识产权方面,政府所起的作用应该是创造和维护公平、有序的的市场竞争和法制环境,而不应该是亲自上阵,为少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人为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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