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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业设计水平的提高,企业同类型产品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对于企业而言,研发专利技术促进产品功能的提升是核心的创新手段。但是,专利技术研发所需的周期较长,资金投入也较大。在一些产品开发相对成熟的领域,同类型产品在功能上的拓展空间相对已经较窄,企业在创新时必须寻找新的突破口。对于大量的普通消费者而言,其不论购买小家电还是购买汽车、家具等大型产品,产品外观设计的美观和时尚对最终的购买决定都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力。因此,重视产品使用上的审美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企业创新的新突破口。
企业在产品外观设计上的创新可以帮助企业巩固市场份额,争取新的消费群体,而且相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企业在产品外观设计上的投入产出比更小,可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但是,在很多成熟产业,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的设计空间已经很小,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更多的体现在了其局部或细节的改进上。例如冰箱门把手、瓶身、汽车前脸、沙发靠背等。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同样的外观设计,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我国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基于整个产品,在初步审查时,产品的局部创新可能被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能获得专利权。即使局部创新的产品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无效程序中,这类产品可能由于其整体外观设计与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外观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而被宣告专利权无效。这使得设计者的创新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后得不到保护。从另一方面说,由于我国法律不保护部分外观设计,设计者无法就改进的产品外观设计获得专利保护,一些模仿者便利用制度的缺失逃避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指控,这也损害了设计者的利益。此外,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都设立了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来自这些国家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我国申请时能否享受优先权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综上所述,我国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缺失在行政、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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