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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谷”商标在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日前,其商标权人以天津市某温泉谷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长期使用“欢乐谷”标识,并在淘宝网等网络平台使用该标识虚假宣传,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19万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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