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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声音商标,是指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一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据了解,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经审查,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于2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成为我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据悉,截至今年1月底,商标局共受理声音商标申请450件。
为顺应商标注册的国际发展趋势和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需求,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其中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通过深入研究,并借鉴国外声音商标的审查经验,专门出台了《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审查标准进行声音商标的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声音商标,予以注册保护。声音商标的实质审查采用与可视性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既有禁用条款审查,也有显著特征审查,还有相同近似审查。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也就是说,只有消费者在某种声音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起特定联系时,声音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为商标。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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