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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产业转型的关键阶段,转型的核心是科技创新,要想保证企业具有持续创新的动力,就需要建立起一套与世界主流一致、符合企业全球化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3月29日的中国法治论坛上,华为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务官宋柳平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根据世界对于专利截止判断的标准:专利权作为地域性的权利,它的内在价值取决于专利所覆盖的侵权产品制造和销售的总额。宋柳平表示,中国不仅是世界三大市场之一,也是全球的制造中心,其专利权除了能覆盖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还能覆盖到在中国制造但销售到全球的产品。因此,中国专利权的内在价值,或者说按照世界标准的判断,实际上是世界第一的;但是,中国专利的现实价值又是非常低的。“我们理解专利的现实价值其实是由司法判决决定的。根据公开报道:2008-2012年,我国法院的专利侵权判决案件中,97.25%采用的是所谓的法定赔偿方式,平均每件专利侵权的赔偿额只有8万元人民币。”
宋柳平认为,要使中国的科技型企业在全球竞争中获得平等的地位,提高法院的判赔水平,使中国专利回归到其应有的价值水平是十分必要的。他说:“在优化当前证据规则和实践的基础上,法院应主要以实际损失、侵权所得的计算为基础判决赔偿金额,而仅仅把法定赔偿作为判赔的次要和补充方法。”同时,他还提出,要在提高侵权赔偿额这一“基数”的同时,加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入法进程,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尝试。对于存在明显的故意侵权行为,应该处以3倍惩罚性赔偿,如此“双管齐下”,为权利人提供足够的司法救济。
降低立案门槛追究侵权的刑事责任
根据当前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结果犯,其侵权构成要求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两高”关于“重大损失”的司法解释有两种标准: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严重后果一般是指由于商业秘密的丧失,导致失去竞争优势、丧失市场地位等。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损失的认定往往以嫌疑人的非法所得作为基础,也就是以嫌疑人使用为必要条件。
因此,宋柳平认为这种认定的刑事立案门槛过高,并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原因:
一是侵权行为虽然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明显,但却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这种不利影响却很难用经济价值予以衡量;
二是有的侵权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具体损失,但因数额未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没有办法评估到“五十万以上”,就没有办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但经济损失的认定存在较大困难或较大争议,因证据问题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其他严重后果”所指的“造成权利人破产”,在实践中较少见,而“失去竞争优势、丧失市场”等严重后果,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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