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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国古代很早开始就出现了著作权、商标和专利的例子,但是严格说来,这些仅仅是知识产权的早期萌芽,与近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差甚远。
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始于晚清末年。1840年的鸦片战争拉开了西方列强入侵中国的序幕,随之进入中国的不仅有西方的军队和资本,还有西方的文化与观念。同时,中国两千年的封建制度也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尽头。面对此种内忧外患,一方面国内新兴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强烈呼吁学习国外的先进制度,“师夷长技以制夷”,摆脱落后挨打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西方列强为了更加全面有力地控制中国、从中国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断的向清政府施加政治与军事压力,要求对他们的各种利益进行保护。因而在这段时期,清政府频频制定各种法律,几乎都是参照、模仿西方的法律制度,有的甚至起用外国人参与立法,此种情形下制定的法律不可避免的具有典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这其中就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898年,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专项法规,是资产阶级改良派变法图强的一次努力,但是该法未及实施便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而告终。
20世纪初,西方列强迫使清政府与之签订了一系列条约,规定中国保护他们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如1902年《中英商约》、1903年《中美商约》、1903年《中日商约》、1904年《中葡商约》。随后,为了履行这些条约中的义务,清政府相继制定了有关的知识产权法规。
民国时期中国的政局十分不稳,政权更迭频繁,辛亥革命后的民国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都颁行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规,因而初看起来,这段时期的法制比较混乱。1912年,辛亥革命后不久,民国政府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有关专利的法规。1944年,《中华民国专利法》颁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专利法命名的较为完整的专利法律,在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上述这几部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法律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台湾地区继续施行。虽然之后都经历过数次修订,但其对于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均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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