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简称“双打”)十大案例。其中,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在店外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味多美”整体上近似,被工商部门罚款221.15万元。
2017年4月12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到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后,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
经查: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在其经营场所从事加工制售面包、饼干、蛋糕及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外的门头牌匾上使用“美多味”字样,其用于经营的塑料袋印有“美多味”及“médowe”字样。
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在店外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第3218375号注册商标“味多美”相比较,组成的三个汉字相同,排列顺序相反,且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牌匾上的“味多美”的颜色均为白色,背景色均为红色系,整体上构成近似。
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2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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