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典型案例 | 十四个引证商标,为何最终依然没能成功无效?

典型案例 | 十四个引证商标,为何最终依然没能成功无效? 神州知识产权
2019-04-02
4
导读:编者按: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

编者按: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古尔公司无效“菲罗多FERODO”商标一案中,为何其提交了14件在先注册的“菲罗多”和“FERODO”商标却依然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号:

一审:(2016)京73行初7902号

二审:(2018)京行终5977号


二审合议庭:

岑宏宇 马军 戴怡婷


裁判要旨:

诉争商标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近似商标。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不同群组,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同,并且上述商品往往由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员购买,其在选购时注意力较高,不易造成混淆、误认。


附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行终5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联邦-莫古尔摩擦产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广州品益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联邦-莫古尔摩擦产品有限公司(简称莫古尔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79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第11761355号“菲罗多FERODO”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标志“菲罗多FERODO”本身并未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宣传,亦未达到欺骗公众的效果。故莫古尔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莫古尔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莫古尔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第1066586号“菲罗多”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8324582号“FERODO”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经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商标程度。


莫古尔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诉争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莫古尔公司未就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情形充分举证证明。


莫古尔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莫古尔公司的诉讼请求。


莫古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商评字[2017]第55308号关于第11761355号“菲罗多FERODO”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简称被诉裁定),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其上诉理由是: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广州品益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品益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品益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系第11761355号“菲罗多FERODO”商标,由品益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4年4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4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的“洗涤剂;皮革保护剂(上光);去污剂;玻璃擦净剂;擦亮用剂;汽车、自行车上光蜡;研磨制剂;香水;清洁制剂;抛光制剂”。


引证商标一系第1059463号“菲罗多”商标,由菲多拉梦古摩擦产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6月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1997年7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的“非车辆用刹车垫;非车辆用闸瓦;非车辆用离合器”。


引证商标二系第1066586号“菲罗多”商标,由菲多拉梦古摩擦产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6月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1997年7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7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的“陆地车辆用刹车;陆地车辆用刹车垫;陆地车辆;刹车片;陆地车辆用刹车闸瓦”。


引证商标三系第1081963号“菲罗多”商标,由菲多拉梦古摩擦产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6月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1997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7类的“半加工摩擦材料(车辆刹车和离合器用)”。


引证商标四系第8324849号“菲罗多”商标,由莫古尔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1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5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的“制动液;刹车液;液压系统用液”。


引证商标五系第8324582号“FERODO”商标,由莫古尔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1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5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的“陆地车辆刹车片;车辆用刹车轴;车辆刹车闸瓦;陆地车辆曲柄轴箱(非引擎用);车辆用液压系统;陆地车辆刹车;车辆刹车垫”。


引证商标六系第8324581号“FERODO”商标,由莫古尔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1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5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的“制动液;刹车液;液压系统用液”。


引证商标七系第167421号“FERODO”商标,由菲多拉梦古摩擦产品有限公司于1981年4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1982年12月15日核准注册并公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的“车辆上用闸衬;垫衬;离合器摩擦电衬片”。


引证商标八系第167422号“FERODO”商标,由菲多拉梦古摩擦产品有限公司于1981年4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1982年12月15日核准注册并公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的“农业机械用的闸衬;垫衬和离合器摩擦片衬片”。


引证商标九系第10521484号“FERODO”商标,由莫古尔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3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4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4类的“发动机油”。


引证商标十系第10521485号“FERODO”商标,由莫古尔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3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4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4类的“发动机油”。


引证商标十一系第9711773号“FERODO”商标,由莫古尔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2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的“制动液;液压系统用液”。


引证商标十二系第9711774号“FERODO”商标,由莫古尔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2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8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的“非车辆用制动衬片;非车辆用刹车离合器;非车辆用闸瓦;非车辆用刹车制动片”。


引证商标十三系第9711775号“FERODO”商标,由莫古尔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2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8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的“车辆刹车片;车辆用刹车轴;车辆刹车闸瓦;车辆刹车鼓;车辆制动液压装置”。


引证商标十四系第9711776号“FERODO”商标,由莫古尔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2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7类的“半加工刹车衬垫材料”。


2016年7月29日,莫古尔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其申请的主要理由为:


早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莫古尔公司及其中英文商标“菲罗多”、“FERODO”就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并在“刹车片;刹车油”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菲罗多”、“FERODO”经过莫古尔公司长期的宣传推广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莫古尔公司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五为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与莫古尔公司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和欺骗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


品益公司还申请注册了第11761270号“菲罗多”商标,核定使用在“车轮防滑膏”等商品上。


综上,莫古尔公司请求依据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为支持前述无效理由,莫古尔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互联网上关于莫古尔公司的介绍;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09-2012年中国各大报纸和期刊对莫古尔公司商标的报道打印件;网络媒体对莫古尔公司商标的宣传报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经销协议及相关发票;MITT关于品牌知名度的调查报告;制动器专业保养套装说明书及产品照片复印件;品益公司信息资料等。


品益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


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莫古尔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与诉争商标无关。综上,诉争商标应予维持。


针对品益公司的答辩,莫古尔公司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莫古尔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相关裁定书;莫古尔公司产品目录;莫古尔公司品牌介绍打印件;汽车之家网站、美通社网站发布的报道资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5月5日作出被诉裁定,该裁定认为:


诉争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


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莫古尔公司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二、五为驰名商标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莫古尔公司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莫古尔公司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但其未明确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项在先权利,因此,莫古尔公司的该项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评述。


诉争商标文字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莫古尔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系品益公司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莫古尔公司所称品益公司名下其他商标注册信息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依据。


综上,莫古尔公司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依照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在本案原审诉讼程序中,品益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证明、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商标使用授权书、购销协议等证据(均为复印件)。


原审法院庭审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联邦-莫古尔摩擦产品有限公司”和“菲多拉梦古摩擦产品有限公司”系对莫古尔公司名称的不同翻译,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的权利主体均为莫古尔公司。


以上事实,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诉争商标本身并未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作超过固有程度的宣传,亦未达到欺骗公众的效果。莫古尔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诉争商标本身及构成要素均不存在损害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莫古尔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法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01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莫古尔公司主张引证商标二、五构成驰名商标,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五经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商标程度。莫古尔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 “菲罗多”和“ FERODO”组成。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部分为“菲罗多”、引证商标五至十四文字部分为“FERODO”,上述商标均系莫古尔公司所有,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上述引证商标标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近似商标。


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不同群组,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同,并且上述商品往往由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员购买,其在选购时注意力较高,不易造成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莫古尔公司未就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进行充分举证,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前述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莫古尔公司并未就诉争商标属于上述情形充分举证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莫古尔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莫古尔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岑宏宇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戴怡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婉晨

亲!!!请关注我们【 神州知识产权】,让您受益匪浅,让您收获满满^-^

我们在神州等您,好文章等着您 ^-^

请点击右上角,分享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

 

了解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直接联系我们, 随时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 :聂先生13016632295

杨小姐18028238727  

Q 2575395487 

公司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新城国际酒店)A座1802

 

搜索微信公众号:   dgshenz或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们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神州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及知识产权诉讼,立足东莞,覆盖广东,面向全国
内容 1346
粉丝 0
神州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及知识产权诉讼,立足东莞,覆盖广东,面向全国
总阅读25
粉丝0
内容1.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