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通知书可以看到,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处的“混淆误认”仅是指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而非实际发生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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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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