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某称,其从事餐饮经营服务,并于2018年9月取得 "福胖胖饭店"注册商标。被告开设的饭店原名为"胖胖饭店",但之后改为"福胖胖饭店"。原告认为,被告在饭店招牌、饭店内部突出使用原告持有的商标进行宣传,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饭店立即停止对"福胖胖"商标所有权的侵犯,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余元。
被告饭店则认为,原告在申请注册"福胖胖饭店"商标前就已经知道被告经营的"福胖胖饭店"的存在,原告在使用注册该商标后从未投入使用;其次,被告系"福胖胖饭店"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利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后经组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饭店拆除现有的"福胖胖饭店"的店铺标识文字,不得在后续经营中突出使用"福胖胖饭店"文字与标识;不得在店铺内以及餐饮用具上单独使用"福胖胖"文字作为装饰、标识。
来源:常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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