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月,国常会作出部署,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目前,全国已有河南、浙江、四川、广东、北京、重庆、山西等多个省市发文,明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

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专用条款使用说明
扩展阅读: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发文,明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2020年7月,河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即日起实施。

1、适用范围: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一致。签证、变更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
4、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
4、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4、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又不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可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严禁拖欠工程款。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3、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4、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3、发包人要按约定的比例支付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支付比例确定为80%至90%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