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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放射性检验 【政策解读】

矿产品放射性检验  【政策解读】 进出口报关清关海运
202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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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对进口矿产品的放射性实施检验,防止放射性超标的矿产品入境。

矿产品放射性检验那些事

海关在旅检中曾查获“能量石”“保健石”等饰品放射性超标,并依法退运出境。此类产品不仅无保健功效,反而可能使佩戴者长期暴露于超量电离辐射,增加致癌风险。那么,什么是放射性?矿产品又为何存在放射性问题?海关如何进行检验监管?本文为您解析。

什么是放射性?

放射性是指某些不稳定的原子核自发释放α、β、γ等高能射线的过程,伴随产生电离辐射。这类辐射可使物质原子或分子失去电子,形成离子,进而破坏人体细胞内的DNA,导致功能异常、细胞死亡甚至癌变。

相比之下,电磁辐射(如可见光、微波、手机信号)能量较低,主要引起热效应或激发作用,对人体影响较小。因此,在健康评估中重点关注的是电离辐射。

自然界中存在多种天然放射性来源:宇宙射线与大气相互作用、地壳中的铀-238、钍-232、钾-40等放射性元素广泛分布于岩石、土壤和建筑材料中,空气中的氡气也会衰变释放辐射。这些构成环境的“放射性本底值”,虽因地而异,但始终存在且无法完全屏蔽。

矿产品的放射性

部分矿产品天然伴生铀、钍、镭等放射性核素,如稀土矿、铝土矿、钽铌矿、锆英砂、铜矿、锌矿等。开采或加工过程中若管理不当,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扩散,对从业人员、周边居民及消费者造成电离辐射危害,并可能污染土壤、水源和大气。

根据海关多年监管数据,易出现放射性异常的矿产品主要包括:

  • 铀矿、钍矿:本身即为高放射性矿种;
  • 钽铌矿:常伴生铀、钍,γ辐射剂量率易超标;
  • 稀土矿:普遍含铀、钍系列核素;
  • 锆英砂:可能携带Ra-226等铀衰变产物;
  • 铜矿、锌矿:常与铀矿共生。

独居石

钽铌矿

矿产品放射性的检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对进口矿产品实施放射性检验,防止超标产品入境。此前执行《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1537-2023),现因技术发展与查验需求,海关总署已对该规程完成修订,并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程引入新型检测设备、优化作业流程、明确判定标准,旨在提升查验效率、加快通关速度、优化营商环境。

主要修订内容

1. 引入固定式γ射线检验设备的检验方法

新规程首次纳入通道式车辆、火车、行人及行李包放射性监测系统,以及传送带式、抓斗式等固定安装的γ射线检验设备。此类设备已在口岸广泛应用,具备成熟国家标准和技术基础。

使用时需先测定环境本底值,确保无干扰源,报警阈值统一设为本底值的3倍。此举突破以往仅依赖便携设备的局限,实现高效、连续、非侵入式查验,显著提升现场作业效率。

通道式γ射线检验设备

传送带式γ射线检验设备

2. 调整移动式γ射线检验设备的检验方法

(1)集装箱矿产品

新增三种检验方式:集装箱外检验、开箱检验、掏箱检验,可根据现场条件任选其一。

  • 集装箱外检验:以不超过500吨为一个检验单元,采用巡测方式。对辐射偏高区域,选取1–2个集装箱测量四面。结果超过本底3倍但未达报警值,转为开箱或掏箱检验;超报警值则取样分析核素。
  • 开箱检验:全部集装箱打开后,同样以500吨为单元巡测,随机选取至少5个代表性点位,每点停留10秒读数。超报警值则取样分析。
  • 掏箱检验:适用于需卸货查验的铁矿、锰矿等,检验方式与散装船运矿产品一致,体现顺势监管原则,减少重复作业。

(2)散装矿产品

调整卸货期间的检验频次要求:一般情况下,在卸货开始、约1/3、约2/3及结束时共检验4次。仅当货物重量超过1500吨且存在高风险提示或现场检测超阈值时,才按每500吨间隔进行测量。该调整基于近三年风险评估,兼顾安全与效率。

3. 调整移动式γ射线检验设备报警阈值

(1)集装箱外检验模式

报警阈值统一设定为环境本底值的3倍,与固定式设备保持一致,增强标准统一性。

(2)开箱与掏箱检验模式

针对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矿产品,原标准未明确报警值,操作性不足。新规程明确:移动式设备的γ射线剂量当量率(含本底)报警阈值为0.4 µSv/h,提升执法规范性和可执行性。

4. 其他内容

  • 对带包装矿产品,要求将移动式设备贴近包装表面检测,必要时应开包检测。
  • 对有特殊放射性限量要求的矿产品,应按相应标准设定报警阈值并判定结果。
  • 附录A新增矿产品核素分析样品的取制样方法,强化技术支撑。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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