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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潜山多家会所被查!涉及外籍医师!受害者达数十名...

太湖、潜山多家会所被查!涉及外籍医师!受害者达数十名... 宿松都市网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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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安庆市卫生健康委获悉,潜山某会所未取得许可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日前被查处。据了解,该案发生在生活美容场所,隐蔽

安庆市卫生健康委获悉,潜山某会所未取得许可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日前被查处。据了解,该案发生在生活美容场所,隐蔽性强,同时涉及外籍医师以及数十名受害人,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


2019年5月6日,安徽省、安庆市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潜山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位于潜山市梅城镇财富广场的潜山某会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多功能美容仪激光OPT一体机、水光机、进线针、一次性注射器及氯化钠注射液、未见中文标示的疑似韩国产肾上腺素等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


经查实,发现潜山某会所(负责人:樊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潜山某会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58267.8元,同时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樊某、孙某、钱某曾给该会所顾客实施过“洗眉”、“洗纹身”、“激光脱毛术”、“祛痣术”等医疗美容服务。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樊某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经营的潜山某会所予以取缔;分别给予孙某、钱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该会所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中医执业医师孙某(韩国籍),使用的韩国药品肾上腺素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对中医执业医师孙某(韩国籍)处以暂停一年的执业活动行政处罚。

潜山某会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活动、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从事为客户服务工作的。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潜山某会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潜山某会所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从事为客户服务工作,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潜山某会所操作“孕睫术”所使用的品牌名称为“生命之泉”产品,由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移交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

据了解,该案发生在生活美容场所,隐蔽性强,同时涉及外籍医师以及数十名受害人,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对进一步规范安庆市生活美容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极少数试图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不法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




2020年5月6日太湖县卫健委接到群众当面投诉: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在太湖县某私人订制美容馆二楼进行了面部微整形,实施面部微整形的人员有毛某某等人,其实施面部微整形的目的是填充、祛皱,操作过程就是用针注射面部,据太湖县某某美容店业主周某某介绍注射的产品为干细胞,举报人一共支付28429.88元用于面部微整形和重睑术,另举报人告知其做面部微整形时有熟人韦某某、吴某某陪同,且2019年9月4日吴某某也在该美容店做了面部微整形。


太湖县卫健委及时受理了该案件,经查:涉案人员周某某为太湖县某私人订制美容馆经营者,唐某某为太湖县某美容店经营者,毛某某、薄某某常住地在深圳市龙华区,汪某某、袁某某常住地在安庆市。根据调查取得的手机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太湖县卫健委通过太湖县农业银行、太湖县公安局核实了毛某某、薄某某、袁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毛某某于2020年7月2日到案接受调查。经过为期三个多月的调查,太湖县卫健委取得了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实施医疗美容手机视频、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物证等证据计94个,最终认定: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毛某某、周某某、唐某某、薄某某、袁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太湖县某私人订制美容馆、太湖县某美容店为李某某、吴某某、查某某实施了面部微整形,其实施面部微整形的方法是采用注射器等器具在人体面部进行侵入性的操作达到填充、祛皱和瘦脸的目的,期间毛某某等人共获利60029.88元。


【查处情况】
本案经合议后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1、对毛某某实施没收违法所得12583.88元,并处5万元的罚款;
2、对周某某实施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并处4万元的罚款;
3、对唐某某实施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2万元的罚款;
4、对薄某某实施1万的罚款;
5、对袁某某实施1万元的罚款。

同时,针对涉案人员注入人体面部实施微整形使用的物质是化妆品的情况,太湖县卫健委请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物质进行了认定,并将涉案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罪事项移送太湖县公安局。2020年12月2日唐某某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唐某某非医师行医案终结。



来源:安徽网、安庆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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