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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拆迁未安置”的回复
“吴X霞”网友:
你好!你于近期在县长信箱反映“拆迁未安置”的信件,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示,东北新城管委会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你属东北新城龙井社区前屋组欧玉祥户之女。欧玉祥于2019年9月房屋已征迁拆除。你户在龙井社区前屋组有一处房屋,是2006年8月16日以后所建。根据《宿松县东北新城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规定,在征迁当时,你积极配合拆迁,2019年6月22日龙井社区征迁指挥所和新城征迁工作指挥部为你户出具《房屋拆除处理意见书》,房屋已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和两年的过渡补偿,你已认可并签字领款,房屋于2019年7月拆除。前期我委征迁工作人员已向你户解读过新城征迁安置政策。以下再次为你解读如下:
1、依据《宿松县东北新城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政策汇编》中的《宿松县东北新城龙井南区及玉龙首期建设区域拆迁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一款“龙井南区设2008年9月9日和2014年12月31日两个时间节点,其中对死亡人口、出嫁女和已取得国家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作如下规定:2008年9月9日(含当日)前的死亡人口、不符合“三有一长期”的出嫁女和已取得国家正式编制(含自收自支)的工作人员不予安置。”你在2006年已成婚出嫁。不符合安置时间节点。
2、依据《宿松县东北新城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政策汇编》中的《宿松县东北新城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6)项规定:“原户口在征迁地,已合法离婚,户口在2008年9月9日前迁回本组挂靠在近亲属名下,在原婚配地无自住房(以法院调解或判决文书为准)的出嫁女。”你是2006年结婚,2012年离婚,2017年再婚的,不符合安置条款。
3、依据《宿松县东北新城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但只安置套房,不安置门面房:(1)现户口在征迁地,有承包田地、有合法独立房产且在征迁地长期居住的出嫁女。”你在龙井社区前屋组虽有房屋,但属2006年8月16日以后的违建房屋,不符合安置条件。
综上所述,因你不符合上述安置条件,故此不能享受安置。
以上是我委对你来信的回复,如有新的意见,请致电0556-7813158或到现场咨询。谢谢你对东北新城建设的关注与支持。
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筹)
2021年7月6日

1880556981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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