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现决定对皖H9N149等1827辆正三轮摩托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docx
(1827辆正三轮摩托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等详情请自行查看)






















































































来源: 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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