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07日13时15分许,违法嫌疑人洪某刚驾驶皖H8DD83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宿松县民主西路路段,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2022年6月30日23时47分许, 陈某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发动机号:0271072)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宿松县人民路都乐福超市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5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依法行政拘留八日。
2022年08月05日20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陈某柳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H40DA8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杨复线7公里200米(复兴镇套口村套口街)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5mg/100ml,该陈某柳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2年7月22日23时52分许, 何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的皖HDV330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转盘路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82mg/100ml),2022年7月29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对何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74.9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2022年8月14日18时57分许, 洪某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S8G1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宿松县佐坝乡徐洪线佐坝与洪岭三岔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1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2022年08月07日14时06分许,违法行为人王某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松县复兴镇梁公村中湖组32号门前路段,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78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2022年08月09日20时33分许,违法行为人余某渊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宿松县小孤山与龙井路交叉口,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2022年08月14日21时16分,违法行为人陈某毛饮酒后驾驶牌照为皖H0233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杨复线7公里520米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2022年08月15日23时48分,宋某华在宿松县龙门北路潮堂门口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HRV965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名警当场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依法行政拘留十三日。
2022年08月19日21时35分,违法行为人徐某驾驶皖HHW716普通二轮摩托车行径宿松县小孤山路与龙井路交叉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37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2022年08月19日19时32分许,违法行为人永某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松县复兴镇复兴老街十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9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2022年08月02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余某林余某林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松县荆许线10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违法行为人余某林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4mg/100ml,违法行为人余某林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签字确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2022年8月19日19时38分许,违法行为人王某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复兴镇复兴老街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2022年08月07日19时00分许,违法行为人段某青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HHQ87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状态:达到报废标准)沿破长公路由雪镇村方向往破凉社区方向行驶在破长公路2公里200米处时被正在路面执勤的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三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违法行为人段某青的呼吸阈值为48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2022年08月20日19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胜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皖HZN97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破凉火车站方向往破凉花凉中学方向行驶至宿松县破界公路2公里处,被正在路面执勤的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三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违法行为人李胜玉的呼吸阈值为32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2022年08月06日23时48分许,违法行为人汪某军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皖H2U555号小型轿车沿宿松县孚玉路由孚玉方向往龙跃村方向行驶至老高速出口处被正在路面执勤的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三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违法行为人汪某军的呼吸阈值为24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2022年08月20日20时46分许,违法行为人张某德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皖HHP645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宿松县小孤山与龙井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对张某德血液样本里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37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来源: 宿松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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