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强制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
| 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 |
| 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的处罚 |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
| 对擅自在公路周围特定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行为的处罚 | |||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
| 对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超限使用汽车渡船行为的处罚 | |||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等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
| 对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
| 4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
| 5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
| 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
| 7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
| 8 | 行政处罚 | 对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行为的处罚 | |
| 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
| 10 | 行政处罚 | 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3次,或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货运车辆超过总数10%的处罚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
| 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处罚 |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处罚 | |
| 16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 |||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 |||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行为的处罚 |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处罚 |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复重建的处罚 |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处罚 |
| 对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处罚 | |||
| 对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处罚 | |||
| 20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处罚 | |||
| 对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处罚 |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处罚 |
| 对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以及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拒载的处罚 | |||
| 对未处理乘客投诉的处罚 |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处罚 | |||
| 对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 |||
| 23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 |
| 24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或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为的处罚 |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的处罚 |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为的处罚 |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行为的处罚 | |
| 35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或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行为的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行为的处罚 |
| 对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行为的处罚 | |||
| 36 | 行政处罚 | 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
| 37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行为的处罚 | |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未经综合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行为的处罚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的处罚 |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的处罚 |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的行为的处罚 |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行为的处罚 |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行为的处罚 | |||
| 4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
| 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 |||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 |||
| 对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 |||
| 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 |||
|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 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 |||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处罚 | |||
| 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 |||
|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 |||
| 对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 |||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票据的行为的处罚 | |
| 4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
| 45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罚 |
| 对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 |||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
| 对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 |||
| 46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 |
| 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
| 对违规收费的处罚 | |||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 |||
| 4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
|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
| 48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或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
| 49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的处罚 | |
| 50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行为的处罚 |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
| 5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
| 55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的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处罚 |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 |||
|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 |||
| 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 |||
| 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
|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
| 57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站场车辆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处罚 | |||
| 对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处罚 | |||
|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5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
|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
| 60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
| 61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
| 62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
| 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
| 63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
| 64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 65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66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
| 68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 |||
| 对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 |||
| 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
| 69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 |
| 7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
| 71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 对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
| 72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 73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
| 75 | 行政处罚 | 对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罚 | |
| 76 | 行政处罚 |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等三类处罚 | |
| 7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
| 7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 79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运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 80 | 行政处罚 | 对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 | |
| 81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
| 82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两类行为的 | |
| 83 | 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 84 | 行政处罚 |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 |
| 85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 |
| 86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 87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 88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遵守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
| 89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
| 90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等行为的处罚 | |
| 91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 |
| 92 | 行政处罚 | 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 |
| 93 | 行政处罚 | 对项目法人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 |
| 9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 |
| 96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处罚 | |||
| 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 | |||
| 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 |||
| 9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 对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
| 对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处罚 |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处罚 | |
| 9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或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责任船员的处罚 |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处罚 | |||
| 对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
| 对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 |||
| 对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处罚 | |||
| 对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处罚 | |||
| 对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 |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处罚 |
| 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处罚 | |||
| 对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处罚 | |||
| 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处罚 | |||
| 对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 |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 |
| 对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处罚 | |||
| 对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处罚 | |||
| 对不履行遣返义务的处罚 | |||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 |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的处罚 |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的处罚 |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处罚 |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或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
| 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处罚 | |||
| 对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
| 对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未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
| 对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查、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驶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船舶乘员实际定额配备救生衣的处罚 |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遵守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等规定的处罚 |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的处罚 |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的处罚 |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的船员的处罚 |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船员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的处罚 |
| 对船员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的处罚 | |||
| 对船员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的处罚 | |||
| 对船员在船在岗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处罚 |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的处罚 |
| 对机动渡船未配备人力助航工具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
| 对旅客与危险物品混载的处罚 | |||
| 对载运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 | |||
| 对达不到适航要求条件的处罚 |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处罚 |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处罚 | |||
|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
|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 |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擅自开航的处罚 |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处罚 |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的处罚 |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的处罚 | |||
| 对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的处罚 | |||
| 对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的处罚 |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处罚 |
| 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处罚 | |||
| 对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处罚 |
| 对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处罚 | |||
| 对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处罚 | |||
| 对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处罚 |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处罚 |
|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处罚 | |||
| 对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处罚 |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处罚 |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处罚 |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未保持正规了望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船员未保持正规了望的处罚 |
| 对船员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的处罚 | |||
| 对船员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的处罚 | |||
| 对船员不采用安全航速的处罚 | |||
| 对船员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的处罚 | |||
| 对船员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的处罚 | |||
| 对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
| 对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船长在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船长在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的处罚 |
| 对船长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的处罚 | |||
| 对船长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的处罚 | |||
| 对船长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的处罚 |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处罚 |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或涂改《资格证书》的处罚 |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处罚 | |||
| 对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处罚 |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 |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处罚 |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 |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 |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项目单位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处罚 |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处罚 |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处罚 |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资质要求的处罚 |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
|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处罚 |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处罚 |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 对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处罚 | |||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对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 |||
|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 |||
|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处罚 | |||
| 对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处罚 |
| 对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
|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 |||
| 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处罚 |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处罚 |
|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处罚 | |||
| 对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处罚 | |||
| 对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
| 对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处罚 |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处罚 |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和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处罚 |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处罚 |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处罚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处罚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处罚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处罚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处罚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处罚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处罚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 对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
| 对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的处罚 |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
|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 |||
| 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 | |||
| 对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经责令拒不停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反船员聘用、管理五种违法情形的处罚 |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
| 215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 |
| 21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 |
| 21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处罚 | |
| 218 | 行政处罚 | 对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处罚 | |
| 219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 | |
| 22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处罚 | |
| 221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处罚 | |
| 222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 223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 |
| 22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处罚 | |
| 225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 |
| 22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处罚 | |
| 22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处罚 | |
| 228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擅自降低培训标准或培训质量低下,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
| 22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航行游艇的处罚 | |
| 230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处罚 | |
| 231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规定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 23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 23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 |
| 234 | 行政处罚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处罚 | |
| 235 | 行政处罚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 236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237 | 行政强制 | 代为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设施 |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
| 拆除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 |||
| 238 | 行政强制 | 扣留超限运输车辆 | 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
| 扣留经批准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 | |||
| 扣留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 | |||
| 239 | 行政强制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 |||
| 240 | 行政强制 |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
| 241 | 行政强制 |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 |
| 242 | 行政强制 | 强制消除港口水域倾倒的泥土、砂石 | |
| 243 | 行政强制 | 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违规建成的项目 | |
| 244 | 行政强制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经责令逾期不改正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 | |
| 245 | 行政强制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船舶的扣押 | |
| 246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予以强行拖离 | |
| 247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 |
| 248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经责令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 |
| 249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经责令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 | |
| 250 | 行政强制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经责令逾期不改的予以强制清除 | |
| 251 | 行政强制 | 对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 |

来源:宿松县公路管理局 宿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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