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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用人单位、职业机构等违反以下规定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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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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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2.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2.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




3.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3.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4.行政处罚

对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对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处罚
2.对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处罚
3.对缴费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处罚
4.对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处罚



5.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




6.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7.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8.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9.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10.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不设帐册等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11.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1.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2.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12.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13.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14.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行为的处罚




15.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16.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17.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行为的处罚




18.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19.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20.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21.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22.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处罚




23.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24.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25.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26.行政处罚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27.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28.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




29.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30.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处罚




31.行政处罚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学校组织形式、管理混乱、虚开证明、恶意终止办学、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的处罚




32.行政处罚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人违反规定取得回报的处罚




33.行政处罚

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34.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35.行政处罚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36.行政处罚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7.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38.行政处罚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39.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40.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41.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42.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43.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1.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处罚
3.对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处罚
4.对用人单位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处罚
5.对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6.对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处罚
7.对用人单位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处罚



44.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处罚




45.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46.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47.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48.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3.对用人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49.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2.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3.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50.行政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1.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2.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3.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4.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51.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来源:宿松县人社局 宿松县人民政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本文仅用于传播信息,未做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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