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为支持中医药发展,满足群众用药需求,近日,省医保局、省人社厅、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将巴戟天等343个中药配方颗粒(其中符合国标196个,省标147个)纳入我省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中,符合国标并取得国家医保代码的196个中药配方颗粒从8月1日起开始执行基金支付,符合省标并暂未取得代码的147个中药配方颗粒,待国家赋码后发文执行。

据悉,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要符合国家药监局或安徽省药监局制定的生产标准,并实行通用名管理,不再区分生产企业。
在执行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全省统一执行3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在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时,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标注“□”的中药配方颗粒指单独使用时基金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中药配方颗粒组成的处方基金也不予支付。(详细请见附图)
附图中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编码规则纳入全省医保、工伤药品数据库统一管理,由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会同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省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中心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工作。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省医保局会同省人社厅、省药品监管局根据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以及安徽省标准发布情况,结合临床实际使用等因素,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动态调整。
附图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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