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承楚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经营酸价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处罚。
当事人经营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西瓜籽,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处罚。
宿松县飞鱼馒头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糖精钠的馒头,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已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处罚。
|来源: 宿松县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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