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靓影珠宝首饰店以虚假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商品及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以虚假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商品及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松府行复〔2023〕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以虚假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