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防应急系统中,防火分区的划分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建筑物的火灾预防和应对。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防火分区主要基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速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然而,对于一些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超过规范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进行分隔,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仓库,尤其是甲、乙类仓库,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和高度需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在民用建筑中,防火分区之间也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若实在有困难,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进行分隔,但这也需符合相关规定。首先,关于GB55037-2022的规定,它确实要求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这些关键设施的电力供应能够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从而保证其正常运行。然而,对于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供电要求,GB51309-2018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指出,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这个规定是基于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而定的。对于自带电源型的应急照明系统,确实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和解读。但是,我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系统都需要按照GB55037的规定进行双电源供电。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系统在设计时已经考虑了备用电源的问题,因此在供电方面并不需要再次进行双电源切换。综上所述,对于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供电问题,我们需要在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时保持准确和一致。虽然GB55037的规定强调了自动切换装置的重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取代了GB51309中的相关规定。在实际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需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如下图,仅在5层竖井内设置的集中电源,仅5层提供双电源切换装置:

二、对于普通住宅塔楼,按GB55037、GB50016规定,单元式住宅建筑、塔式住宅可不划分防火分区,因此更没有必要按GB55037-2022:10.1.6执行,地上未划分防火分区的部分,应急照明完全可只设一个自动切换装置后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对其他类型的住宅建筑,比如通廊式住宅建筑,按规定必须划分防火分区时,需要按规范执行。
下图为普通单元式住宅的集中电源供电方式:
对于GB51309中明确规定,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而不是消防电源,因此并不适用于GB55037:10.1.6条的规定,更无需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控制逻辑见下列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控制逻辑和时序图: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此时的供电措施按1、2条所述进行供电即可。
三、集中电源的内置电池和自带电源系统的灯具内自带蓄电池能不能判定为自动切换装置,按10.1.6条的原文来说是不行的,因为原文规定是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切换,并不是在灯具内或者集中电源内切换。从这个条文可知,GB55037的规定本意是减少不必要的双电源切换,在防火分区内已有电源切换时,可以直接提供给应急照明系统供电,并不是强调应急照明的末端切换问题。
消防供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示意图
四、GB51309等标准早已明确项目中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的划分并不完全按防火分区设置,而是需要考虑水平和竖向疏散区域来划分,因此大家无需强调电气竖井是否属于防火分区的问题,电气竖井严格讲按建筑专业的分区划分,是属于某一个防火分区中的,但其设置的防火墙、防火门可保证其在消防状态下是一个可靠的防火部位,在其中竖向敷设的管线不能按穿越防火分区的性能去进行考虑,而是仅考虑防火封堵等因素即可达到标准的性能要求。
总的来说,防火分区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和消防安全需求,同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防火分区的有效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对防火分隔设施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检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耐火极限和消防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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