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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还有另一种说法:电视显示内容来源于播发信号源,信号源的内容来源于影像记录设备,影像记录设备的前提是依靠镜头,镜头是正圆的,可被记录的光学信息范围应该也是正圆的。但正圆信息内容显然不符合普通大众的审美习惯。
录制设备在考虑到这点的情况下,需要给出尽可能的利用全部图像信息的比例方案。在记录设备权衡镜头边缘画质与记录形状的实用度、利用率上,最大的比率应该是 1:1。电视发明之前(就电子电视来说大约为上世纪30年代左右),影像记录设备、相机使用的记录介质都是底片。常见的8mm底片4.5:3.3、super85.79:4.01、135mm 3:2、120格式为1:1、17.5mm 1:1。这些比例最终影响了播放设备的屏幕比例选择,形成了4:3的标准。因此,最初的电视屏幕以及由电视屏幕衍生而来的其他显示器屏幕,必然遵守信号源画面比例约束。摄影设备也就遵循了最早画面比例定义。
综上所述,显示器屏幕比例的变化既受到技术发展的制约,也受到社会审美的驱动。从4:3到16:9,再到21:9,这一演变过程是技术进步与社会需求相互作用的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