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是这样的。
90后女孩王某某窜至哈尔滨一停车场收费亭内,向在此打更的被害人孙某某(男,54岁)提出发生性关系并要求孙某某支付50元钱,遭到孙某某拒绝后,王将孙打了一顿,并推倒在床上,期间两次将收费亭内的灯关掉,要强行与孙发生性关系,孙某某反抗,并将灯打开。
王某某骑在孙某某身上用手掐孙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索要钱款,后其又用手掐住孙的脖子将孙摁在椅子上,抢走了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900元及手机1部后逃离现场。
4天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只有小学文化,无正当职业。2011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部分赃物依法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劣迹仍继续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ND ·


01
02
03
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