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诺高息借款170余万无法归还
获罪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现年55岁的李某,虽然其貌不扬,是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但外出打工多年的他也积攒不少家底。李某五年前衣锦还乡,在农村老家集镇上购买了一处敞亮的门面房,开始经营超市生意。李某有车有房有生意,为人豪爽阔气,是附近群众公认的“有钱人”、“大老板”。

丨事件经过
李某的超市生意,刚开始营销让利比较大,附近乡镇村民的红白喜事、婚丧嫁娶都从他的超市大批量采购,薄利多销、生意红火、日进斗金。有些附近村民遇到急事、难事会开口向李某短时借款应急,也有部分村民操办红白喜事从超市拿货需要赊欠,而李某批发进货则需要及时支付,时间一长,李某的超市难免就出现了资金短缺问题。
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了另一个比开超市更赚钱的“生意”:一位村民赖某以买房为由向李某借款20万元,由于和赖某不熟悉不了解,加之资金不太宽裕,李某便拒绝了赖某。赖某许诺要给予李某一分五的利息并保证还款,经不住赖某一番缠磨,李某便将钱借了出去。一年后赖某如期还款20万元本金并给付了36000元利息。而李某盘点发现上个月辛辛苦苦经营超市也只赚了30000元钱。
丨事件经过
思路一变天地宽。从此李某公开宣称再借钱出去就开始收取1分5至2分不等的利息,而为了扩大资金来源,李某声称要扩大超市生意,在附近乡镇开分店,开始公开向不特定的公众许诺以1分的利息借款。由于李某此前信誉比较好,不少村民在李某的自我宣传或他人介绍等口口相传下,相信了李某许诺的高额利息,都纷纷把钱借给了李某。李某为了让大家放心,逐一出具了借条并写明每月到期利息及本金还款期限。粗略估算,李某吸收公众钱款最多时已高达230万元。
但李某实际上并没有开分店,经营超市生意也不需要这么多现金,而许诺的利息却每个月都要返还。最让人焦急的是并没有很多人向赖某一样从李某处高息借款,年轻人到县城买房直接办理了商业贷款,按月从银行卡扣款利息更低更方便。李某的邻居卢某以与人合伙做生意为由,从李某处借款150万元并许诺2分的利息,李某未疑有他,直接借出。但两年过去了,卢某与人合伙生意赔了,也无法偿还李某本息。而随着时间推移,李某付息还款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经营超市的利润全部贴上也不够。李某转让了超市,清偿了一部分关系较近的债权人本息后潜逃。

得知上当受骗的借款人开始报案,李某也于2020年9月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经查李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诺以高息向社会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统计李某共非法吸收不特定对象36人存款合计金额230万元,案发前已清偿60万元,还有170万元尚未清偿。

阜南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以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阜南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司法机关立案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近日,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共计170余万元。
丨案后说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秩序,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通过他人采取“口口相传、人人互传”的不法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诺以高息继而从其处吸收钱款,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这种许诺的高息向滚雪球一样扩张,不可持续的高息导致后期还本付息越来越困难,容易导致最终资金链断裂。在债务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最终危及债权人本金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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