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阜南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标的额近14万元,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50283.94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这还要从2016年的一场车祸说起。
2016年8月份的一天,崔某骑摩托车载着其叔叔崔某一和崔某一的孙女崔某某在乡村道路行驶时与一辆重型货车相刮撞,造成崔某和崔某一当场死亡、崔某某受伤的严重事故。该事故的《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认定,货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崔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崔某、崔某一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分别陆续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崔某某(未成年)因伤势严重,先后到阜南县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儿童医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药费。原告崔某某就因伤损失起诉后,法院认定其合理损失为47万余元,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崔某承担崔某某损失的30%,即本案执行标的额近14万元。因崔某在事故中死亡,法院最终判令由崔某的母亲、配偶、一子一女共四人在继承崔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崔某某损失近14万元。后崔某某到期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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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被执行人已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得以执结。执行法官结合法理与情理,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两家人的关系也得以缓和。(文:李威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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