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2021年城乡低保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县经开区民政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乡低保工作质量,认真做好低保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阜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拟对全县2021年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年度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审目的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省政府令 268号)和市、县城乡低保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政策严肃、 程序规范、 对象准确” 的工作要求,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分类施保”的动态管理目标,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时间范围
(一)年审时间:2021年10月8日至11月8 日。
(二)年审范围:2021年9月在册的所有城乡低保对象。
三、年审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纳入低保;已经批准获得的,从查实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低保待遇:
(一)提出申请前和获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二)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或获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的非生活必需品,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饲养名贵宠物的;
(三)家庭有门面、房屋出租等经营收入,或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我县人均住房平均水平的(成年子女无房且必须全部自住的除外);
(四)农村家庭在本村拥有住房外,另在他处拥有住房或门面的;
(五)提出申请或获得低保待遇期间购房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且无突发困难的);
(六)居民家庭存款和有价证券的总额在低保标准20倍以上的(征地拆迁安置期内或拆迁1年内未购买住房的对象除外);
(七)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或进行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
(八)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或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或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连续六个月家庭月使用水、电、燃气费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5%或月人均通讯费用超出低保标准15%的;
(九)提出申请前一年内或获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有出国(境)经商、务工、自费留学、自费旅游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含幼儿园)或者在高收费民办学校(收费超过同类公办学校2倍及以上的学校,大中专院校除外)就读的;
(十)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不能说明已经使用的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十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未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或一年内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林地、渔塘的家庭;
(十二)家庭主要劳动力在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家庭无特殊困难,连续获得低保待遇6个月的;
(十三)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和村组组织的公益性活动的;
(十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十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十六)为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采取隐匿、转移、变卖等手段,放弃生产权益和财产,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家庭;
(十七)因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十八)未办理收养登记证非法收养小孩的家庭;
(十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二十)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外地来我县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十一)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二十二)户籍已迁出我县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未提供有关证明、证件或证明、证件提供不齐全的,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二十四)拒绝配合工作人员调查,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住所的;
(二十五)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二十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领取低保金的;
(二十七)无特殊情况未按时签字认证的;
(二十八)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且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原符合低保条件已进行了备案但现在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
(二十九)县民政部门认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四、年审重点
(一)严格坚持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按要求坚持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审批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登记备案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二)严格按政策规定界定保障对象。要加大收入、财产核查力度,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防止错保漏保。严禁出现“人情保”、“关系保”及“拆分低保金”、“搭车保”等违规现象,重点对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及多个子女对象获得低保的进行清查清除,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
(三)严格按要求完善低保档案资料。要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对不完善、不规范的低保档案要进行补充、完善,做到城乡低保档案资料完整、规范,对资料不完善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对象退回资料并告知不予办理原因。申请对象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在申请中要详细说明困难事实,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并提交相关材料。有子女对象申请低保的需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乡镇将相关信息录入到阜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比对,针对子女经核对平台信息比对后出现的预警信息的要重点调查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取消该户低保并告知不符合原因,对不配合录入核对平台的低保对象予以停发低保金。
(四)严格执行标准坚决清退违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坚决予以清退:
1、低保对象已死亡的;
2、在社会保障部门已享受社保工资、离退休金、遗属补助待遇,其家庭收入明显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
3、低保对象重新就业,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有稳定收入的;
4、子女大学毕业后已就业,有固定收入的;
5、原因丧偶或离异入保,现重新组成家庭,有稳定收入的;
6、患病后身体恢复正常,能正常参加劳动的;
7、没有说明子女情况,但子女有赡养能力的;
8、获得低保人员一方下岗、失业,但其配偶有稳定收入的或配偶在行政、企事业等单位工作有固定收入且已明显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
9、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10、国家工作人员、乡镇干部、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领取城乡低保金的家庭;
11、行政性纳入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而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家庭;
12、户籍不在当地查无此人的;
13、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
14、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2)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五、方法步骤
此次年审复核工作全县统一安排,由乡镇政府组织具体实施。按照“入户调查、索函取证、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查资料、信息比对”等方法进行。乡镇政府要认真做好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低保审核和公示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乡镇民政所要认真做好信息比对工作。
(一)申请受理(10月8日-18日)。
由户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提供家庭成员收入声明等相关材料,就业及收入状况、户口簿、身份证、涉农资金“一卡通”、病历及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残疾证等,签署授权书及诚信承诺,同意将信息录入到阜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
(二)入户调查(10月8日-18日)。
由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村(居)两委干部、包组干部及村民组长协助乡镇调查组对辖区内申请低保对象逐一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认真填写调查表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或申请人,要当场告知清退原因或不符合原因,对无争议的低保对象,要收齐相关资料(如残疾证和医疗结算单据等),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
(三)民主评议(10月19日-10月26日)。
入户调查结束后,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评议代表当场听取申请对象陈述家庭情况,质询疑难问题,结合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后投票评议。评议结果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7天以上,评议留存记录,拍照留存照片存档。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在现场全程指导,并与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一起在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评议公示结果负责,坚决杜绝走过场、假评议。
(四)信息比对、审核备案 (10月8日-11月8日)。
对继续申请保留低保金的对象,乡镇民政所要重新将该户家庭信息录入到核对平台进行核对;对新增低保对象乡镇民政所要及时录入核对系统进行信息核对。乡镇民政所要根据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向乡镇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研究同意后及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人进行单独登记备案。
(五)审批公示(10月27日-11月2日)。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民政所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进一步核对相关资料,提请乡镇政府进行会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府及各村(居)公示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将本年度低保年审统计汇总表等资料上报至县民政局。
(六)数据更新(11月3日-8日)。
乡镇民政所要根据低保审批情况,及时整理低保档案,认真填写年审记录,并做好低保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数据录入、补充、调整和更新工作同步进行。所有数据更新工作,必须在11月8日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思想认识要到位。低保年审工作是贯彻落实低保政策,强化低保动态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低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有效举措。各乡镇务必要高度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突出年审工作重点,强化年审工作措施,确保年审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组织领导要到位。为加强城乡低保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年审工作力度,强化年审工作效果,各乡镇都要成立低保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包村干部负总责,民政所长具体干的领导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把关,夯实责任。领导小组负责年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导工作。
(三)宣传培训要到位。各乡镇要召开城乡低保年审工作专题会议,安排落实年审工作,制定低保年审工作方案,加强业务培训,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张贴低保年审工作公告,利用宣传栏、宣传单、微信等,大力宣传低保政策和此次年审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策知晓率。
(四)工作措施要到位。本次年审工作量大面广,且政策性强,在工作过程中,一方面必须坚持按低保政策和条件进行核查,另一方面要深入到户、以拉网式方式展开核查,要真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核查到位。重点抓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信息核对”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到“入户调查详实、邻里走访真实、民主评议规范、张榜公示到位、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机制健全、救助对象准确”。
(五)责任落实要到位。在年审工作中,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做到申请审核有资料、会议研究有记录、评审核查有报告、评议公示有存根。建立健全调查、审查、审核、审批签名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做到“四不审批”:不入户调查不审批、不民主评议不审批、不张榜公示不审批、不实行备案不审批。对低保经办人员和干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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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阜南公众网
来源丨阜南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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