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获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1月26日下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启动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资产移交工作,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正式接收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资产。
据了解,2016年10月11日,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为由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裁定书》(﹝2016﹞皖17破申1号),裁定受理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6年11月1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2016﹞皖17破2号),指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作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鉴于公共交通事业的公共属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公交事业继续经营的决定。为维持池州公共交通事业运营的稳定性、持续性,保障池州广大市民的出行需求,11月26日,在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主持下,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管理人正式办理了公司资产移交程序。移交同时,管理人与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公交运营资产临时接管程序。市交通运输局在先期申请购置40台新能源公交车辆投入运营同时,再申请新购置60台新能源公交车辆投入运营,确保重组期间我市公交运营秩序正常、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