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
近年来,随着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与人为善、文明礼让已经成为了许多市民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但是在青阳县却发生这样一起案例,双方因为一点小事互不相让,进而大打出手,导致一人重伤,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肇事者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17年9月27日16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汽车从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青山阁10栋出发,沿庙前路绿化带内侧行驶,行至某超市门口时,遇到了将电动车停放在路上的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随即鸣笛示意对方将停放在路边的电瓶车移开。


▲【被告人 张某某】
我车前面有一辆电瓶车,上面坐着一个人在抽香烟,后来我就按喇叭让他让开,我按了好几声,然后他也没有理我。
由于对方拒绝将电瓶车驶离,张某某便下车与之理论,一来二去,双方的行为都有些失控。

在张某某上前质问并推搡王某某的过程中,二人扭打在了一起,扭打过程中,张某某推王某某致其倒地后,头部碰撞到绿化带路牙,王某某当场昏迷。

▲【被告人 张某某】
扭打当中就把他给搞摔倒了,摔倒了正好他的头后脑勺就撞到了那个路牙石上面去了,当时,反正我就感觉撞的比较严重吧。
▲【案发地附近商户 施秀兰】
反正就是听到了轰隆轰隆的声音,后来很多人过来了之后,然后就看到救护车过来了,把那个人抬走了。
经鉴定,王某某颅脑损伤,属于重伤二级。事情发生后,他先后到池州、合肥等地求医问药,给他的身体带来了巨大的损伤。

▲【被害人 王某某】
(恢复)不太好,我的头很痛。(你吃饭什么的能不能自己自理呢?)吃饭还不行。
▲【王某某的父亲 王富红】
他有时候头脑不清楚,就自己乱跑,叫我烧饭给他吃嘛,有时候他就在街上待着不回来,我就送菜送饭给他吃,有时候一天就只吃一餐。
王某某说,对于案发当天的事情,他已经记不清楚了,只是听别人给他讲述了当天事情的经过,也对自己的行为万分后悔。

▲【被害人 王某某】
肯定是后悔。要是没有这个事情,我现在肯定也不会是这个样子了。可以做一点自己想做的事情,减轻家里的负担。
王某某的父亲说,他们家的经济条件本来就不太好,现在又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他还要分身照顾儿子的衣食,这样一来家庭的负担就更重了。

▲【王某某的父亲 王富红】
我媳妇在外面打工,他(以前)是做砖匠的,我反正是偶尔的跟他后面做做小工,现在我也不做事了,也没有小工做了。
双方因一点小事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在一起,却引发这样严重的后果,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青阳县人民法院 法官 严慧冬】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张某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所有经济损失七十万元。
▲【被告人 张某某】
把人家搞成了这个样子,我们只要有这个能力,还是能赔偿多少,尽最大的能力去赔偿多少。因为这个人,毕竟他也是受了这么大的伤害了。
车子卖掉了,房子现在正在卖的过程当中,钱基本上都是借的。遇到事情不能冲动,我劝大家要吸取我的教训。
被害人王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青阳县人民法院 法官 严慧冬】
因为在这个民事纠纷发生以后,被告人下车与被害人进行撕扯,他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而且也造成了被害人的实际的损失,所以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但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损失,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以我们考虑使用了缓刑,然后是判三缓五。
本来是一桩很小的事情,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做出让步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却因为一时的冲动,双方互不相让,造成了一方身体严重受伤,另外一方需要赔偿巨额费用,使两个家庭的生活都陷入了困境。
据了解,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家庭状况都不是很好。被害人在乡下务农,被告人做一些小生意,没有什么固定的收入。在这个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落下了身体上的残疾,被告人支付了70多万元的赔偿也使其家庭陷入了困境。
现实生活中,临时起意造成对方受到伤害的案例并不少,结果往往都是一方受伤一方获刑,双方都要受到“冲动的惩罚”!
俗话说的好: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发生摩擦,此时需要冷静对待,凡事以和为贵。如果人们任性而为,意气用事,不仅会走向极端,而且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池州广播电视台
记者:陈雄 金旭
编辑:黄珊珊
审核:张明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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