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
三十而立就被委以重任,本来有着广阔的前程和未来,可是有人却忘记了肩头的使命和担当,将这份信任拿来满足个人的私欲,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10月22日,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挪用公款的案件,就很有这方面的教育意义。
2015年6月,被告人汪某担任了某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其后,汪某利用职务便利,从该公司对公账户挪用公款到其个人银行账户,数额共计300多万元,全部用于网上赌博和消费。庭审当中,公诉机关指控汪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庭审现场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贵池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宁 虹】
“罪名当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问题,这个国家工作人员《刑法》93条已经规定了,他不仅仅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公务员,另外他还指我们的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这些上述单位委派到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我们本案当中的被告人,他就是一个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也就是一个负责人员且从事公务,所以他就认定为挪用公款的主体。”

2018年7月,被告人汪某向主管部门投案,并递交了书面投案材料,承认其挪用公款的事实。庭审当中,汪某后悔不已。


▲【犯罪嫌疑人 汪 某】
“自己的法制意识淡薄,由于自己的贪念和欲望,导致犯下了今天这样的错误,这样不仅给我所在的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我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尤其是我的小孩,刚出生不久,我每天都在反思,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认真地诚挚地悔罪。”

当天的庭审还邀请了部分金融单位工作人员旁听,对于他们来说,这也是一次特别的警示教育活动。

▲【中国建设银行池州市分行纪委书记 张亚洲 】
“今天是一个经济类的案件,一个年轻的干部因为挪用公款罪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对我们银行的工作人员来说,我们也是一个金融工作者,也是跟经济打交道的,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尤其警示我们的员工,一定不能伸手,伸手必被捉。”

▲【某银行职员 尹丰收】
“这个嫌疑人跟我还是比较熟悉的,对我来说也是身边人的一个案例,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我想还是要有遵规守法守纪的意识,最起码平时要多注意这方面的学习。”

判 决
经过认真审理,11月9日,贵池区人民法院就这一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


▲【贵池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其才】
“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供个人使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陈述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4条第一款,第94条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挪用的公款责令其退赔。”
释 法
那么,什么是挪用公款罪呢?贵池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宁虹向我们进行了解释。
本案当中,被告人汪某于1987年出生,案发时刚满三十岁,有着美好的前程,本应该是事业家庭双丰收的黄金年龄,却因为自己的私欲,毁掉了自己的一切。


宣判当天,汪某的妻子和孩子也来到了法庭现场,面对家人和出生才几个月的孩子,汪某泪流满面。他不仅要在监狱当中度过自己宝贵的青春时光,还要退赔挪用的公款近300万元,因为一时的贪念,汪某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是几千年来亘古不变的戒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希望给广大观众以警醒,不要幻想不劳而获,沉迷于个人的私欲。一旦做出了超越法律界限的事情,等待你的,将是沉重的惩罚和一生的追悔!

来源:池州广播电视台
记者:陈 雄 汪其祥
编辑:毕健健
审核:张明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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